建筑消防知识培训资料内容摘要:

0 —— 500 500 ——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20 —— 4000 —— —— 1000 —— ——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 6000 —— —— 1000 —— —— 注:①防火分区应用防火墙分隔。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②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层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 (麻纺厂除外 )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 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倍。 ④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且每层人数不超过 2 人时,最多允许层数可不受本表限制。 ⑥邮政楼的邮件处理中心可不受本表限制。 (2).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3).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 300m2 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4).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 500m2, 丁类厂房不超过 1000m2,也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5).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 4t 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 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8).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非燃烧体墙和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9).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10).厨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非燃烧体墙和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11).总储量不大于 15m3 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 ,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 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 防火墙 耐火等级 间距( 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②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③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 3m。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 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 ⑤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4m。 ⑥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 6m。 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 4m。 ⑦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 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⑧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 (2).一座 凵 、山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规定。 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 10000m2) ,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 6m。 (3).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 等级建筑确定)。 (4).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 10000m2)。 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 7m 时,不应小于 4m;超过 7m 时,不应小于 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5).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范的规定 ,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 13m。 (6).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7).屋顶承重构件与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 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8). 丙、丁、戊类 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 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 30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 3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 20m; 厂外道路(路边) —— 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 —— 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 —— 5m。 注:①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 20m。 ②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10).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的规定。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 变压器总油量 (t) 防火间距( m) 建筑物、堆场、储罐名称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丙、丁、戊类厂房及库房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甲、乙类厂房 25 甲、乙类库房 储量不超过 10t 的甲类 6 项物品和乙类物品 25 储量不超过 5t 的甲类 4 项物品和储量超过 10t 的甲类 6 项物品 30 储量超过 5t 的甲类 4 项物品 40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 50 甲、乙类液体储罐 总 储 量 ( m3)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25 30 40 50 丙类液体储罐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25 30 40 50 液化石油气储罐 总 储 量 ( m3) 10 10~30 31~200 2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35 40 50 60 70 80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 ≤ 1000 1001~10000 1001~50000 50000 25 30 35 40 湿式氧化储罐 ≤ 1000 1001~50000 50000 25 30 35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 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 1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500KW,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000K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 5t 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③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 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④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 25%。 (11).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 的规定。 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表 名 称 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独立的加油机管理室距地下油罐 靠地下油罐一面墙上无门窗的独立加油机管理室距地下油罐 独立的加油机管理室距加油机 25 5 不限 不限 其他建筑(本规范另规定较大间距者除外) 耐 火 等 级 一、 二级 三级 四级 10 12 14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道路(路边) 30 20 5 注:①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 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 60 m3,单罐容量不应超过 20 m3,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②储罐上应有直径不小于 38mm 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 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于 50cm。 ③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 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 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1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 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 120KG。 (3).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 m2/m3)宜采用 ~。 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 体积超过 1000 m3 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 (4).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5).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 顶棚应尽是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6).散发较空气重 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地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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