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油田分公司员工并伤、残、亡处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销。 (四) (四) 易地安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发给相当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员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并可享受以下待遇: 由社会保险中心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员工伤残前本人工资的六至十六个月。 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伤残程度为五级或六级,且连续工龄已满十年的,可按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按月享受内退生活费;伤残程度为五级或六级,连续工龄不满十年,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可终止劳动关系,按月或一次性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相当于员工伤残前本人工资的百分 之七十。 伤残程度为七级至十级,员工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经分公司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由用人单位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二至二十一个月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中:七级二十一个月,八级十八个月,九级十五个月,十级十二个月。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工伤员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照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护理等级,享受护理待遇。 其中,达到五项条件的,为全部护理依赖;达到其中四项或三项条件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达到其 中二项或一项的,为部分护理依赖。 工伤护理费由社会保险中心依照等级分别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员工因工死亡由社会保险中心或用人单位支付下列待遇: (一) (一)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 (二) (二)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配偶每月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 供养直系 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员工生前工资。 抚恤金标准可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三)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四十八至六十个月,其中,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三)(四)(七)(八)(十)款的,发给四十八个月;符合第八条第(二)(五)(六)款的,发给五十四个月;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发给六十个月。 符合第十七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前款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四) (四) 死亡员工外地亲属前来协助处理善后事宜的,用人单位最多可给予报销一至四人的单程飞机票和单程火车硬卧车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员工和因工死亡员工的遗属,按月领取抚恤金存在困难的,经协商同意,可一次性领取并解除保险关系。 一次领取时间不足十年(含十年)的,按实际时间计算领取;超过 10 年的,一次领取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每月应领取金额的 120倍。 第四章 第四章 员工意外失踪或因交通事故伤残亡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员工意外失踪或因交通事故伤残亡的,应先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等,区分为因工还是非因工。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员工意外失踪或因交通事故伤残亡属于非因工性质的,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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