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教育管理文件汇编内容摘要:

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携带 、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 “X”或 “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 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表或 JW202 表 )、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 “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表或 JW202 表 )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 “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 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 “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10 改办 “X”或 “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X”或 “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 “X”或 “F”字 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 “X”或 “F”字签证。 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1 表或 JW202 表 )、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 “L”字签证来华陪读。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 学习时间在 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 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 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 持 “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 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 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 10 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 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 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接受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负责审批,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 教育部 2020 年 1 月 3 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中国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及其相关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 中国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应当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进行。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国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指导、协调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承担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外交、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学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设有国际学生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国际学生 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12 第八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其招生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将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及其招生情况报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高等学校制定并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 生简章,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本校招生简章中确定的招生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其他教育阶段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按照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本校国际学生招生规定。 第十一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对申请报名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者考核。 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未按照规定办理完成有关保险手续、未成年人未随父母在中国境内居住且未办理委托监护等不适宜招收情形的,学校不得招收。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高等学校按照其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 计划和专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本校的实际收费标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教育阶段的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自主确定并公开国际学生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 学校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 退费规定。 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被录取但未按时报到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13 第十七条 接受初等、中等教育的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在中国学校毕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 国际学生申请免修相关课程的,学校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自主决定。 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国际学生入学一个学期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 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自主确定国际学生的课程和教学。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必修课和选修课名称、授课教师、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方便国际学生跨院系、跨年级自主选择课程。 第二十条 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具备条件的,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使用外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 学位论文摘要和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语,由学校或者学生所在院系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及实习、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 高等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 二十四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国际学生在学生宿舍外居住的,经学校同意后,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国际学生,一般应当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居住;有住宿条件的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可以向其提供校内宿舍,并及时向宿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 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入学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14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国际学生辅导员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中国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 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可制定本校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对国际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际学生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应当同时上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中国政府为国际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 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择优委托学校培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任务的学校,应当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提前通知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接受奖学金资格年度评审。 对无故不参加评审或者对未通过评审的国际学生,可以中止或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5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国际学生助学金。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来华学习前一般应在中国驻其国籍国或者居住地国使 领馆办理学习类签证,并应按要求提供《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申请材料。 国际学生家属来华,应当按照中国签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签证。 国际学生及家属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九条 已持短期非学习 类普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申请到中国学校学习六个月以下的,应向拟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学习类签证。 已持短期学习类签证、非学习类普通签证入境的,或已持非学习类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除外)在华的外国人申请到中国学校学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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