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后勤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三 ) 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四 ) 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三十六条 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七条 审批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 人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人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不得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三十九条 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十条 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四十一条 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要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并对决策过程作完整的书面记录。 任何个人都无权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四十三条 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概 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四十五条 对编制的概预算,要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十六条 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四十七条 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货币资金 (试行 )》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采购与付款 (试行 )》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 第 四十八条 会计人员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要认真地审查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的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会计人员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要认真地审核。 第五十条 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 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五十二条 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五十三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对竣工决算及时组织审核。 审查的重点是: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五十四条 及时组织竣工 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十五条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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