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营企业关于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项; 1增加、裁减职工员额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1 30 万元以上基建工程的外部承建商、 100 万元以上基建工程厂内承建单位的确定 (实行公开招标的按招标办法执行); 1 工厂住宅改造、新建方案,新建住宅处置方案及对内外销售价格; 1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工厂党委参与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工厂重大事项的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 第十条 工厂党委会按《关于中层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的若干规定 》(沈厂党发 [20xx]24 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讨论决策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 第十一条 发挥职代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本规定第八条 11 款所列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决策的程序。某国营企业关于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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