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口岸经济投资公司贸易业务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十四条 对贸易信息调研作出重大贡献的、调研成果对公司贸易决策有重大支持 价值的,公司应对当事人给予以奖励。 112 第三章 贸易合同的洽谈和订立 第十五条 在进行贸易合同的洽谈之前,应该由贸易部会商财务部和研究部共同制定详尽的贸易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详尽的有关背景资料,其中包括贸易项目中的风险因素,以及客户的资信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贸易合同的洽谈应该在贸易部的领导下,组成由相关人员参加的谈判小组。 但贸易洽谈的主要责任应有贸易部承担。 第十七条 贸易合同的洽谈应该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在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学会妥协。 第十八条 贸易合同的洽谈应该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众利益。 第十九条 涉及专业合同的洽谈,应该提 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之后,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贸易项目小组。 第二十条 贸易合同的洽谈应该形成书面纪要。 第二十一条 贸易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公司总经理的批准或授权。 第四章 贸易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贸易合同的履行应该由具体的人员来负责。 相应的管理办法由贸易部制定并具体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 定金的支付必须按照合同条件执行并经过公司总经理的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货物样品的封存、检验、确认应由专人。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