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第二章合同管理内容摘要:

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委托人和设计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开展设计合同履行的管理工作。 (监理的委托人)责任 ( 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 )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或陆续向设计人提交设计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资料,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内,设计人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进行专业工程设计时,如果设计文件中需选用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应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尽管提供的某些资料不是发包人自己完成的,如作为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和数据等,但就设计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发包人仍需对所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 2)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由于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的主要地点不 是施工现场,因此,发包人有义务为设计人在现场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条件。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方便条件可能涉及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 3)外部协调工作 设计的阶段成果 (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 )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的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发包人和设 计人必须共同保证施工图设计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物 (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 )的设计稳定、安全、可靠; 2)设计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设计的施工图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4)不存在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其他影响。 ( 4)其他相关工作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 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 5)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6)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如果发包人从施工进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 设计的质量是工程发挥预期效益的基本保障,发包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协议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 1)保证设计质量 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是设计人的基本责任。 设计人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资料,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在投资限额内,鼓励设计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思想和方案。 但若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的质量或安全,而又没有国家标准时,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 验、论证,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负责设计的建 (构 )筑物需注明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需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 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均属于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要追究设计人的责任。 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初步设计阶段:总体设计 (大型工程 )、方案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技术设计阶段:提出技术设计计划、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参加初步审查,并做必要修正。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设计、结构设计、设备设计、专业设计的协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3)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委托设计的工程中,如果有部分属于外商提供的设计,如大型设 备采用外商供应的设备,则需使用外商提供的制造图纸,设计人应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配合施工的义务 )进行设计交底。 )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参加工程验收。 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设计合同由于采用定金担保,因此合同内没有预付款。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3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中期支付中,定金不参与结算,双方的合同义务全部完成进行合同结算时,定金可以抵作设计费或收回。 建设工程设计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合同的设计费,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合同约定的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需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 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 1)设计费支付管理原则 1)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应报告、成果或阶段的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应及时支 付约定的各阶段设计费; 2)设计人提交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发包人应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按设计阶段支付费用的百分比 1)合同签订后 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 此笔费用支付后,设计人可以自主使用; 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 3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 3)施工图阶段,当设 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应依据约定的支付条件、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和时间,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剩余总设计费的 50%。 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设计合同的变更,通常指设计人承接工作范围和内容的改变。 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1)设计人的工作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 2)委托任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 为了维护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经过批准的 设计文件不应随意变更。 发包人、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仍需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 3)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如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超过了设计人资质条件允许承接的工作范围;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人由于资源能力所限,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等 原因。 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原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 4)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或另订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 应支付设计费。 (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延误支付。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 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 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 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3)因发 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设计错误。 作为设计人的基本义务,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还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 付赔偿金。 范本中要求设计人的赔偿责任按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需在相关条款内具体约定百分比的数额。 2)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 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2‰。 3)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 3)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三、施工合同管理内容 (一)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9年 12月 24日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条款内容不仅涉及各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责任和规范化的履行管理程序,还涵盖了变更、索赔、不可抗力、合同被迫终止、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处理原则。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条款属推荐使用,监理工程师可建议委托 人采用示范文本,并结合具体的工程特点加以取舍、补充,从而使发承包人双方签订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的施工合同。 (二) 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在合同履行中,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 施工合同内规定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的工作,是合同履行的基础,是为承包单位开工、施工的先决条件,监理工程师亦应督促发包方严格履行。 在施工合同履行中,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一名监理工程师为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对施工合同进行分析,主 要了解和熟悉工程概况、工期目标、质量目标、施工合同价、工程质量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与监理工作有关的合同内容;将施工合同分析结果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同时收集施工合同执行信息并进行分析、对比,发现合同执行情况不正常时,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纠正措施,并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研究后执行。 监理工程师在进行施工合同管理时,还应根据施工各阶段的具体情况,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 1)施工图纸 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免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供应承包人图纸,以保证承包人及时编 制施工进度计划和组织施工。 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套数时,发包人应代为复制,但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若是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或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则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文件的审批。 建设单位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设计的认可,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 ( 2)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 发 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和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 3)施工前相关准备工作 开工前,发包人还应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通施工现场公共道路等;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工作等。 ( 4)开工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按时开工,以便保证在合理工期内及时竣工。 但在特殊情况下,工程的准备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则应按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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