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奖惩暂行条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先进员工不超过员工总数的 5%;模范员工不超过员工总数的 1%,可以空缺。 综合奖采用结合考核、部门推荐、集中评议办法,以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宁缺勿滥为原则。 由各部门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民主评议, 员工奖惩 4 推荐人选后逐级上报,由公司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或人事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评议小组,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初步确定名单后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 第八条 员工受奖励的资料记入个人档案。 对特别突出的事迹和先进的经验,大力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 惩处 第九条 惩处形式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退 , 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态度恶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开展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配、指挥,或无理取闹,扰乱秩序,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团队意识差,各自为政,未能很好配合其他人员或其他部门工作的; 四、服务态度差,言行不文明,影响客户情绪,损害公司形象的; 五、秘自把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并从对方谋取报酬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或工作质量差,造成较大潜在经营风险;或造成事故,使客户财产或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对公司声誉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顾私怠公,造成不良影响,或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八、发生突发事故,未能坚守岗位,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九、失泄公司或客户机密的; 十、违反财务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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