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汽轮机股份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拟设立公司完成注册后,应在三个月内向本公司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 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按《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内容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 司应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其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由投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本公司委派的董事必须占该董事会的多数,董事长必须由本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高管人员、财务负责人的产生办法,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并在“投资协议”(或合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度经营目标,由本公司综合管理处与控股子公司经理层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执行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公司对所有控股子公司统一委派财务总监,财务 总监对本公司总会计师负责,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防止其出现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财务总监不参与控股子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 财务总监人选由公司总会计师提出,总经理办公会议核准委派,财务总监不享受本公司中层干部待遇,但可根据其工作业绩由本公司总会计师提出,经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津贴。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资产、经营、机构、人员、财务五方面与本公司划清界限,实行独立运行。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党、工、团组织,并纳入本公司党、工、团活动体系。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董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时,本公司派出的董事须事先按审批权限,分别将相关议案提交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 外派董事须依据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 第五章 对参股子公司的管理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外派董事、监事依法行使职权加以实现。 第二十六条 建 立外派董事监事“事先授权制度”。 即参股子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时,本公司派出的董事须确定一人,在接到会议通知的二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告本公司证券办,并草拟议案,提交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依据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 第二十七条 建立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制度”。 即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0 天内,向本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提交本人在上一年度履行职务的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一)派驻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 (二)本人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 (三)对派驻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 (四)就本公司对参股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投资,提出决策建议(如有); (五)需要说明和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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