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培训讲义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与纳税筹划方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 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 企业整 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与纳税筹划方法 12 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三)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 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六、本通知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七、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 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xx]119 号 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 [1998]97 号)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 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 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与纳税筹划方法 13 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 20%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 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 = 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 (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 2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 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3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三)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四)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 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 20% 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与纳税筹划方法 14 1 .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 .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的未超 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 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三、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四、本通知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五、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 20xx】 165 号 发文日期 20xx22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 [20xx]9 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 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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