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会计组织监控的若干模式解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加拿大修订的《商业公司法》要求所有的股份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 新加坡 1989 年《公司法》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 美国、英国等国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这些国家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不完全相同,但差异不大,一般包括以下几点:对企业财务报告过程进行监督;审查财务报告;与独立审计师建立联系,评价独立审计师工作;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就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磋 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目的是协助董事会加强对有关法律和公司内部审计的了解,提请独立董事把注意力 集中到 会计控 制和财 务管理 方面, 使董事 会财务 管理和 控制功 能得以 发挥,增强董事会对经营者提供的财务报告和对经营者所选择的会计政策的理解。 “长期以来,作为财务报告过程、内部控制系统和公司行为准则的监督者,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得到了加强”(永道会计公司, 1993)。 在这些国家,总 的 趋势是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在逐渐扩大。 (六)董事会所属并由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监控模式 在有些国家,法 律法规对企业审计委员会的构成没有强制要求,而是由企业根据其管理控制需要,以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为主建立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对会计组织监控,这是一种以内部力量为主的监控模式。 在我国,有许多企业已经认识到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性,在董事会设立了企业管理人员为主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领导的内部审计不断调整其审计战略以达到监控目的。 企业内部力量为主导的审计委员会,监控功能发挥 的关键 是保持 其独立 性,能 够独立 地对会 计组织 和其他 组织实 施监督 控制。 ( 七 ) 董事会聘请独立审计师对会计组织监控 董事会直接委托独 立审计师对经营者主导的会计组织进行审计。 由董事会聘请独立审计师,其前提条件是董事会功能正常发挥、保持足够的独立性、以维护企业利益和所有者利益为出发点。 独立审计师除了对财务报告审计之外,还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计鉴证。 20 世纪 90 年代,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审计鉴证准则》( SSAE)第 6 号,要求企业公布的内部控制报告要经过独立审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企业对外提供的内部控制报告,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负责人共同签字。 各国或不同地区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尽管不同,但是通过内部控制审计鉴证,加重了经 营者和独立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由于企业会计组织的控制活动遍及企业各个部门、各个层次、各个经济业务流程,通过独立审计师对内部控制审计鉴证 , 客观上实现了对经营者主导的会计组织再控制。 三、监事会为中心的会计组织监控模式 以德国、日本、奥地利、中国等为代表的公司法要求建立双层制治理结构,其中德国股份公司监事会最具特色。 德国股份有监事会、执行董事会,是一种 双层垂直治理组织结构,由监事会决定执行董事会人选, 不设立审计委员会。 以德国股份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治理是以内部治理为主导,这与英美等国企业 外部力量为主 导的治理 模式完全不同。 德、日等国 股份公司会计组织监控模式的共同特点是,治理层面监督体系包括监事审计、独立审计师审计 两 部分,而在实质上,德、日企业会计组织监控模式存在明显区别。 ( 一 )监事会为企业治理中心 德 国企 业监 事会是 企业 治理 的中心 ,是 一种 以监事 会为 核心 的监 控模式。 德国企业监事会的职责与日本以及我国监事会有明显不同,其监事会下设 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 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企业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具有任免执行董事会成员和主席、监督执行董事会成员是否按公 司章程行使经营权;对资本增减、筹资与投资等重要财务事项进行决策;审核账簿、核对资产,并在必要时召开股东大会。 在监事人选和监事会组成上,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委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股东选举监事、职工监事在比例上有明确规定,职工人数在 20xx 名以上的股份公司,股东监事与职工监事席位持平,监 事会主 席由监 事会成 员选举。 在监 事会成 员专业 知识和 能力上 有明确 规定 , 要求有比较突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德国股份公司以监事会为中心的治理机制,有两大特点:一是职工对企业监控的参与程度很高,人力资本在治理机制占 有重要地位,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有机结合,使得企业决策比较公开,有利于对经营者监督,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结成长期契约关系,有助于保持长期合作,成为一种现实而又可行的共同治理模式;二是银行作为 公司的主要股东 ,至少从俾斯麦时代起,银行就是德国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 监事会有权聘任或解聘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而是由股东、企业职工行使监督权与控制权的机构。 ( 二 )监事会为中心的会计组织监控模式 企业治理以监事会为治理中心,这是建立以监事会为中心的会计组织监控模式的前提。 德国《股份公司法》 111 条规定,“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账簿、文件和财产物品;也可以为此目的而委托某个监事会成员,或者为了某些特定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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