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版科学五下噪声的危害与防治内容摘要:

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 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种机动车辆发放新牌照和进行车检时,需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嗓声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得发放牌照和行车执照。 第十八条 凡在我市城区、矿区的居民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机动车在非禁鸣路段使用广播喇叭时,音量必须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 在任何时间、区域内,禁止鸣号唤人或鸣笛开路。 第十九条 经公安机关核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各种机动车,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条 火车驶经或进入我市城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居民住宅区,只准使用风笛。 第二十一条 车站、车辆编组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控制音量。 第二十二条 飞机起飞、降落时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飞机在城区上空作低空、超低空飞行。 第五章 •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之外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四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居民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市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宣传车。 第二十五条 在市区内从事商业活动,不得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市区内各单位和个人使用家电等音响设备或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六章( 1) •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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