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民办幼儿园财务监管暂行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批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名称为名的银行基本帐户,并将帐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帐号)报辖属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 (二)民办幼儿园按报物价部门备案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幼儿的保教费及代收代管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存入幼儿园的基本帐户。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保证幼儿园正常运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二、建立民办幼儿园正常运作资金预警机制 各幼儿园自愿选择愿意接受三方共管协议的银行开设由各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3 页 共 4 页 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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