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集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担保(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担保事项由被担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董事会收到担保申请后,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同时要对拟提供担保的主合同的合法有效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于担保标的额不足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20%比例的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全体董事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表决。 对于担保标的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 20%比例的担保事项和为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的事项,则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谁决策、谁负责”的担保责任制度,将担保事项与决策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促使决策责任人审慎决策,防范担保风险。 天能 控股集团公司 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要从严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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