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工程施工前,必须对现场环境和地下设施进行勘察,按照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多个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由总包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建筑工程的各类预留口,必须用栏杆、盖板等加以防护。 (三)吊装作业应当划定危险区域,明确指挥人员和指挥信号。 (四)拆除和改建工程必须对建筑物现状进行勘察鉴定,制定拆、改方案,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5 页 共 10 页 并有专人指挥。 (五)基坑、涵洞、深井等土石方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设置安全边坡或者护壁支架;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式。 (六)建筑施工工程必须按规定架设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网。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工厂、仓库,必须设立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在城镇已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限期迁出城镇或者改产。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宿舍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使用取暖设施应当采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火灾事故发生等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将验收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规定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6 页 共 10 页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的机构, 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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