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者的赠送支出,可做为商业折扣,直接按所赠送服务的 正常价格抵减营业收入; (二)对单位使用者的特定人员(如业务联系人、单位领导等)的赠送支出,应做为企业交际应酬费,并按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中,属于服务赠送的,应按所赠送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并就相应数额作为交际应酬费;属于外购实物赠送的,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交际应酬费。 (三)对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赠送支出,可做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的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电话卡款的差额,为销售折扣折让。 企业可按电话卡面值金额 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推销本企业的产品,凡是据合同或协议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会给受托单位的手续费,可据实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对以白条支付的“回扣”,不得作为费用列支。 对委托外部个人代销、推销产品所支付的销售提成一律不得列支。 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 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费是指 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 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都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 对合营企业举行董事会所开支的会议费,可暂不限举行会议的地点,准予列为费用开支。 对合营企业支付给执行业务董事的车马费,准予列支,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营企业经董事会决定,对不在合营企业领取报酬的董事会成员于年终时所赠送的实物 ,可暂作为交际应酬费列支。 其中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的,应按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对职工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列为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 企业开业后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原则上应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但个别数额较大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支出,无论在开业前还是在开业后发生的,都应当按照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有关规定处理。 ( 1)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捐赠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 总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 2)资助非关联科 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自 1999年 10月 1日起执行。 ( 3)资助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费 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 4)对 29届奥运会的捐赠赞助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 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 5)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 6)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以下简称儿基会)合作开展“短信零钱捐款”业务,对通过手机短信为儿基会捐款的业务,将应收儿基会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代收信息费9%计算的劳务费免予收取。 对这部分免予收取的短信通信费和劳务费,在计算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时,应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可作为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予以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四、税前不得列支的项目 1. 基本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a)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b) 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c) 资本的利息; d) 各项所得税税款; e)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f)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g)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h) 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i) 支付 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j) 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2. 保险费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向关 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培训讲义(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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