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20xx年4月18日第三稿(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 6 页 共 13 页 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第十五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手写或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或盖签章后有效。 药 师可按网络电子处方信息先行调剂是,但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手写或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手写或打印处方与网络电子处方一併收存备查。 第三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和管理 第十七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师按照有关规定,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或者调剂权资格,方准可开具或者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有病历记录。 医师在为门、急诊患者首次开具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亲自为患者诊治,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癌症疼痛患者或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应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3 页 书》。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九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 4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门诊病历中留存患者本人和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门诊每次每张处方用量规定。 (一)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 控、缓释透皮贴剂,每张处方不超过 9日量;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2 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超过 5 日用量; (三)为止痛治疗癌痛和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控、缓释透皮贴剂,每张处方不超过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3 页 15 日用量;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每次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住院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每次开具处方或者医嘱为一日用量。 第二十四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如盐酸二氢埃托啡,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并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每 张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四章 处方的调剂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者粘贴用法用量标签及适宜的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二十六条 药师。处方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20xx年4月18日第三稿(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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