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200x年修订)(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3 页 共 31 页 所有的其他资产应划分为非流动资产。 55.本准则使用术语“非流动”包括具有长期性质的有形、无形、和金融资产。 只要含义清楚,本准则并不禁止使用其他描述。 56.实体的经营周期指从购买原材料进入生产过程到实现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资产之间的这段时间。 流动资产包括作为正常经营周期的一部分而出售、消耗和实现的存货以及应收账款,即使它们不能预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实现也是如此。 流动资产还包括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当期部分。 如果有价证券预期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实现,则应将其划归流动资产;否则划 归非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57.当某项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划归流动负债: ( 1)预期能在实体经营周期的正常过程中清偿; ( 2)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到期清偿。 所有的其他负债应划分为非流动负债。 58.流动负债可以按类似于流动资产分类的方式来分类。 有些流动负债,如应付账款、应付雇员的费用及其他应计经营费用,构成企业正常经营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本的一部分。 这些经营性项目应划归流动负债,即使它们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十二个月的时间内才清偿也是如此。 59.其他流动负债指不是作为本经营周期的一部分进行清偿 ,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月内需予清偿的。 非流动金融负债的当期部分、银行透支、应付股利、应付所得税和其他非交易应付款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为营运资本进行长期融资且不在十二个月内清偿的金融负债是非流动负债。 60.如果长期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内到期清偿,则实体应将其划分为流动负债,即使: ( 1)原定期限超过十二个月; ( 2)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订立长期的再融资或重新安排支付的协议。 61.实体根据已有贷款便利预期用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少十二个月再融资或“滚动”的负债,应划分为非流动负 债,即使其自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内到期清偿。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4 页 共 31 页 但是,当再融资或滚动债务不是随实体的意图进行时(例如,没有再融资协议),则不考虑潜在的再融资,且将其划分为流动负债。 62.当实体违反了长期贷款协议的承诺或协定,导致该负债可随时要求清偿时,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流动负债,即使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同意不因违约行为提出还款要求。 63.但是, 如果贷款人同意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给予一段缓期支付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实体可以改正 违反长期贷款协议承诺或协定的 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立即清偿,则将 该负债划分为非流动负债,前提条件是该项负债在没有违反承诺或协定的条件下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 12 个月后到期清算,并且: ( 1)实体在缓期支付时间内改正违约行为;或 ( 2)财务报表批准发布时,缓期支付时间尚未到期,且实体很有可能改正违约行为。 64.在第 63 段所述的情况下,如果实体在缓期支付的时间里未改正其违约行为,则从实质上说明该项贷款在资产负债表日要求清偿,应将其划分为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表表内应列报的信息 65.作为最低要求,资产负债表表内应包括反映下列金额的项目: ( 1)不动产、 厂场和设备 ; ( 2)投资性房地产; ( 3)无形资产; ( 4)金融资产 [不包括在( 5)、( 8)和( 9)项下的金额 ]; ( 5)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 6)生物性资产; ( 7)存货; ( 8)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 9)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 10)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 11)准备; ( 12)金融负债 [不包括在( 10)和( 11)项下的金额 ];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5 页 共 31 页 ( 13)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 ( 14) 少数股权; ( 15)发行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资本和公积。 66.当追加的单列项目、标题和小计金额与理解实体财务状况相关时,应当 在资产负债表表内列报。 67.本准则不规定项目的列报顺序或格式。 第 65 段只是提供了在性质或功能方面明显不同而理应在资产负债表表内分开列报的一系列项目。 除此之外: ( 1)当一个项目或同类项目汇总的规模、性质或功能表明,分开列报与理解实体财务状况相关时,单列项目包括在内; ( 2)为提供与理解实体财务状况相关的信息,可以按实体及其交易的性质对使用的描述和单个项目或同类项目汇总的排列顺序进行修订。 例如,银行为了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第 30 号 —— 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内的披露》的更具体的要求,应对以上描述进行修订。 68.判断是否应单独列报追加的项目应依据对以下方面的评估: ( 1)资产的性质和流动性; ( 2)资产在实体范围内的功能; ( 3)负债的金额、性质和时间。 69.对不同类型的资产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表明其性质和功能不同,因而应将其作为单独项目列报。 例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规定,某些类型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可以以成本记录,某些可以以重估金额记录。 可在资产负债表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 70.实体应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实体根据经营方式对报表单列项 目所作的二级分类。 71.二级分类的详细程度取决于准则及其解释公告的要求和涉及金额的规模、性质和功能。 在第 68 段中提到的各项因素适用于决定二级分类的基础。 披露依各项目而异,例如: ( 1)有形资产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 —— 不动产 、 厂场和设备》所描述的类别进行分类;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6 页 共 31 页 ( 2)应收款应分解为商业客户应收款、关联方应收款、预付款和其他金额; ( 3)存货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2 号 —— 存货》的规定进一步分为商品、生产物资、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类别; ( 4)准备项目划分为为雇员福利费提取的准备和其他项目的准备; ( 5)权益资本和公积划分为缴入资本、 股票溢价(英文一致,均为 share premium,但中文在原文中翻译不同,见 92 段) 和各种公积的不同类别。 72.实体应在资产负债表表内或附注中披露下列内容: ( 1)对每类股本:  核定的股数;  已发行且已收到全额股款的股数、已发行但尚未收到全额股款的股数;  每股面值,或无面值股票;  年初和年末发行在外股数的调节;  附于各类股本上的各种权利、优惠和限制,包括分配股利和归还资本的限制;  实体持有 、或实体的子公司或联营实体持有的本实体股数;  为以期权和销售合约(包括条件和金额)方式发售而储备的股数; ( 2)股东权益中每项公积的性质和用途的说明; 没有股本的实体(如合伙企业),应披露与以上要求的信息对等的信息,以反映当期每一类别中的权益和权利,以及附于每一类别权益上的优惠和限制条件的变化情况。 收益表 当期损益 73.在某个期间内确认的所有收益与费用项目,应当计入损益,除非准则另有要求或允许另外的做法。 74.通常,在某个期间内确认的所有收益与费用项目,应当计入损益。 这包括会计估 计变更的影响。 但是,特定项目可能被排除在当期损益之外的情况也可能出现。 《国际会计准则第 8 号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处理这样两种情况:差错更正和会计政策变更影响。 75.其他准则对可能符合框架中收益和费用的定义但不计入收益的项目进行处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7 页 共 31 页 理。 这样的例子有重估价盈余(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6 号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对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1 号 —— 汇率变动的影响》)以及重新计量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39 号 ——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 计量》)。 收益表表内列报的信息 76.收益表表内至少应包括反映下列当期金额的单列项目: ( 1)收入; ( 2)融资成本; ( 3)用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的税后利润和亏损份额; ( 4)在归属于中止经营的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中确认的税前利得或损失; ( 5)所得税费用; ( 6)损益; ( 7)少数股权; ( 8)净损益。 追加的单列项目、标题和小计金额应当在收益表内列报,前提是该列报与理解实体财务业绩相关。 77.实体的各种活动、交易和其他事项的影响在频率、风险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不同的。 披露财务业绩 的组成要素有助于理解所取得的财务业绩并预测未来的经营成果。 追加的单列项目应包括在收益表表内;当修订使用的描述和项目的排列顺序对于说明财务业绩的组成要素显得必要时,则应当予以修订。 所考虑的因素包括收益和费用项目不同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性质和功能。 例如,银行应补充一些种类以适用 IAS30更具体的要求。 收益和费用项目只有在符合第 29 段的标准时,才能抵销。 78.实体不应将任何收益和费用项目作为非常项目在收益表表内或附注中列报。 79.收益和费用项目不作为实体日常经营活动之外产生的项目列报。 可在收益表表内或附注中 列报的信息 80.如果收益和费用项目的规模、性质或发生频率与理解实体财务业绩相关,则应单独披露其性质和金额。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8 页 共 31 页 81.第 80 段描述的收益和费用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可能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理解实体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以及预测未来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相关。 82.可能引起单独披露收益和费用项目的情况包括 : ( 1)存货减记至可变现净值,或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减记至 可收回金额 ,以及这种减值的转回; ( 2)实体经营活动的重组和为重组成本提取的任何准备的转回; ( 3)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处置; ( 4)长期投资的处置; ( 5)中止经营; ( 6)解决诉讼; ( 7)其他准备的转回。 83.实体应根据费用的性质或者在实体中的功能进行的分类作出分析。 84.鼓励实体在收益表表内列报第 83 段要求的分析。 85.费用项目应细分以突出财务业绩中在频率、形成利润或亏损的潜在性和可预测性等方面可能不同的一系列组成部分。 该分析应按两种形式中的一种来提供。 86.第一种分析形式称作费用性质法。 费用按其性质(例如,折旧费、原材料购买成本、运输费用、工资和薪金、广告费)在收益表内汇总反映,不再在实体内的不同功能之间重新归类。 这种方法简单,易 于为许多小实体所应用,因为它们没有必要将费用按功能归类。 87.第二种分析形式称作费用的功能分类法或“销售成本”法,它将费用按其功能划分为销售成本、或例如销售或管理活动的成本等部分。 使用这种方法的实体至少要披露销售成本。 这种方法通常能向使用者提供比按性质进行费用分类更相关的信息,但将费用归类至各种功能可能具有随意性和涉及相当多的判断。 88.将费用按功能划分的实体应披露关于费用性质的附加信息,包括折旧费、摊销费和雇员福利费用。 89.选择费用的功能分类法还是费用性质法取决于历史和行业因素,以及实体的性质。 两种方法均能提供那些可能随实体的销售或生产水平直接或间接发生变化的成本信息。 由于每种列报方法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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