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决议及授权之内,公司分管领导对固定收益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5 页 共 10 页 (三)投资计划的执行。 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总经理向投资部下达工作指令。 投资操作人员根据项目与市 场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规范地实施投资计划。 项目运作过程中,应做到操作、复核、核算分离,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的运作机制。 投资操作人员需每日向投资部经理报告项目操作进展情况,以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四)投资策略的调整。 总经理与投资部通过召开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会议来研究市场变化,追踪评估项目价值与风险。 当投资部认为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计划需进行调整,或固定收益总部业务决策小组认为投资计划需改变,投资部需提交投资计划变更情况说明报告,并重新制作投资项目计划书,按前述程序逐级报批。 (五)项目总结。 投资 计划完成后,投资部需向总经理、公司分管领导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六)投资部在执行投资计划时,每一环节、岗位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必要的记录工作。 所有交易档案由专人负责存档,保存 15 年以上。 第三章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第一节 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账户的管理部门是财务管理总部,使用部门是固定收益总部。 第十七条 固定收益总部自营账户的开立、启用和销户均需要向财务管理总部申请,由财务管理总部负责行使相关账户的管理职责。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 或以个人名义进行。 不得将固定收益证券自营账户转借给他人使用。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必须在专用资金账户上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与固定收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离,在资金、人员、账户及财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开。 第二节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的来源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资金为公司划拨给固定收益总部使用的自有资金。 资金到帐之日为计算资金收益率的起始日。 第二十条 资金的使用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资金只能投资于本制度第二条中提及的有价证券,固定收益总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6 页 共 10 页 部根据自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将该项资金分派给不同的项目组 使用。 但分派的比例、金额、程序等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将自营资金调至公司以外的营业机构使用。 严禁固定收益总部将固定收益证券自营资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调拨及管理 财务管理总部负责对固定收益证券自营资金进行调拨及日常管理。 相关的资金调拨,须由固定收益总部向财务管理总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管理总部指定专人,按照公司有关自营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节 业务流程及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应建立授权投资、逐级申报、逐级审批、责任到人的自营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固定收 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市场情况变化,对各个管理层级的项目持仓规模和损益决策权进行动态授权。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债券、金融债、企业债的申购、投标、买入、卖出,投资部均须提交书面研究报告作为支持,并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国债非短线投资或项目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国债短线操作应当坚持审慎、安全原则,遵从职业道德规范,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统计制度,包括交易凭证制度、交易台账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详细记录每日、每周、每月交易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与财务管理总部进行对账。 第二十六条 负责实施投资的项 目经理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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