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共财产管理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 或 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 之。 第六章 財產之減損 六十 、各機關財產 減損 , 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其方式如下: ( 一 ) 移交。 ( 二 ) 撥出。 ( 三 )報廢。 ( 四 )損失。 ( 五 )贈與。 8 各機關財產減損 經 奉核定後,財產管理單位 應 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之登記。 六十一、各機關之財產因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由接替機關使用時,原管理機關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權利證明文件,移交接管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原管理機關於辦理移交前,屬撥用以外方式取得者,應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通知財政部,屬撥用取得者,應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 六十二、各機關經管之不動產,經檢討已無公用需要時,應辦理撤銷撥用或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六十三、各機關經管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 不為本機關需用 而須移由其他中央政府機關使用,應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程序 , 辦理財產移撥事宜。 六十四 、各機關之財產,非報經核准及依法定程序,不得將財產 移轉或撥交 其他機關。 六十五 、各機關財產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 經評估 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 並 應注意 下列 事項: (一)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 ( 二 )財產之報廢,應依各機關財 物 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 三 )財產 之 報廢, 依 各機關財 物 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需報審計 機關審核者, 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 六十六、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評估後,得 依下列 方式處理 : ( 一 )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 餘價值 者。 ( 二 ) 再 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 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 ( 三 )轉撥:可無價轉 讓他人使用 者。 (四)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 五 )銷 毀 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不動產以外之財產變賣,其變賣及估價作業,應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各機關辦理第一項作 業 時,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辦理。 六十七 、各機關之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滅 失時,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四十一 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後,解除其責任。 六 十 八 、各機關在國外之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 應 依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9 六十九、 各機關在國 內 之財產, 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並應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七章 財產報告 七十、各機關初次編造財產會計報告時,除依規定編造財產目錄外,其屬於不動產部分,應加造土地明細清冊、 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清冊附入會計報告,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七十一 、各機關 應 參照過去三年財產增減情形,預計本年度需要增減數量與價值,編造年度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機關 核轉財政部審查。 但 非公司組織之國 營事業財產異動,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七 十 二 、各機關財產管理單位對於財產之增減,應按 期 依財產增減動態,造具 財產 增減表及財產增減結存表。 財產 增減表及財產增減結存表 格式、填報週期 及陳報程序,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七十三 、各機關之財產應於年度終了經實際盤點後,編造財產目錄及財產目錄總表, 陳報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財 政部國有財產局 彙編財產總目錄。 財產目錄及財產目錄總表 格式,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第八章 財產管理之檢核 七十四、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檢核;定期檢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施行,不定期檢核應視實際情況為之。 七十五、各機關對於財產管理應為帄時檢查與定期檢核;帄時檢查由各機關自行規定,定期檢核依本手冊辦理。 七十六、各機關每年度至少實施財產管理檢核一次,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財產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負檢核之責任,並適時對機 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前項檢核結果,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七十七、財產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經管之財產是否依規定辦理登記或確定其權屬及其管理、使用及收益是否符合規定。 (二)財產帳、卡是否依照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設置。 (三)財產價值之登記有無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第七點規 定計價標準辦理。 (四)經管之財產是否依規定定期實施盤點,並作成紀錄。 (五)對盤點發現帳物不符(有帳無物、有物無帳)等缺失,有無追蹤處理。 (六)經管之不動產有無用途廢止或被占用情形及其後續處理計畫。 10 (七) 經管之國有珍貴動產、不動產有無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規定管理。 (八)提供使用之 財 產, 是否訂立契約,依約行事,並辦理點交。 (九) 機關首長、主管人員或 保 管財產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產之交接,是否 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並按照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冊點交。 (十) 員工離職時, 是否已將保 管或使用之財產 全數 交還。 (十一)財產之保養狀況,是否依期檢查,損壞之財產是否及時整修或報廢。 (十二)廢舊不用之財產,是否及時處置或利用。 (十三)報廢財產之變賣,是否依照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十四)財產報告是否與主(會)計之財產帳目相符並按時造送。 (十五)其他由各管理機關自行訂定之應注意事項。 七十八、各機關得依檢核結果,辦理獎懲作業。 11 附件一 財產增加處理流程: 一、 各機關凡有因採購、撥入、孳生及其他方式增加之財產,應由經辦單位根據發票、單據圖說、文件等填造財產增加單(一式 3 聯)。 二、 財產增加單連同有關單據圖說等,由經辦單位交由使用單位簽認後送會計單位。 三、 會計單位收到該單後,即辦理會計事務之處理,並編填財產增加單右上角之傳票號數,加註會計科目後,送財產管理單位。 四、 財產管理單位收到財產增加單後,編填「財產管理單位編號」及單內「財產編號」、「殘值」、「使用年限」、「折舊方法」 4 欄,同時抽 存其第1 聯,據以登記財產帳、卡,將第 2 聯送會計單位,第 3聯送使用單位存查。 財 產增 加 經 辦單 位 填造 財產增加單 使 用單 位 會 計單 位 簽 製傳 票 加 註 會計科目 管 理單 位 財產分類編 號 登記財產帳卡 分 送 增加單 第 3 聯 使 用單 位 分 送 增加單 第 2 聯 會 計單 位 12 附件二 財產移動處理流程: 一、 各類財產由財產管理單位撥給使用單位或使用單位移轉時,對於財產價值並不發生增減情形,應通知財產管理單位填造財產移動單(一式 3聯)。 二、 財產移動單 由財產管理單位連同移出之財產,送移入單位。 三、 移入單位收到所需之財產及財產移動單後,應由經收及主管人員在單內「。国有公共财产管理手册(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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