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动化工程公司员工通讯费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工通讯费管理规定 页 码 2/2 九、固定通讯费补贴由人力资源部每月制表,财务部于月底发放,各部门专人负责收集本部门人员的话费单、传呼机台费发票,及时交财务部。 十、出差通讯补贴由财务部按实际核定出差天数在差旅费中发放。 住宿费发票中含有电话费的由当事人在报 销时自行扣除。 十一、临时员工、按日计薪的员工无出差通讯补贴,其出差电话费凭注明有日期、电话号码的发票报销,平均每天不得超过 10 元,超标自负。 十二、员工应将自己常用通讯电话号码通知部门秘书,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更新。 十三、有通讯补贴的员工不得无故将移动电话或传呼机停机、关机。 确因设备故障无法通讯时,应及时将新的联络方式通知部门秘书或向上司报告,并解释原因。 当日无故与公司失去联系超过 4 小时且在当日晚 24 时前仍未向直接主管或部门秘书报告原因者,以旷工论处(路途中除外)。 十四、所有出差在外的员工必须保证公司随 时能与其取得联系,出差地确实无任何通讯设施时,必须保证每 3 天与公司联络一次。 无故与公司失去联系超过 3 天且事后仍未向公司报告原因者以旷工论处(路途中除外)。 十五、公司员工发现与其他员工超时失去联系,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投诉报告,以免影响工作,若因此造成公司损失,将按公司规定予以承担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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