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项目退出暂行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项目的决策采用一人一票制和多数通过制,项目退出方案在获得超过半数以上评审委员同意后通过。 项目退出方案获得评审委员会通过并获得公司领导批准后,交项目退出责任单位执行;对未获得通过的项目退出方案,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退回项目退出责任单位。 对子公司上报的项目退出方案,评审委员会一般于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遇特殊情况,予以特殊对待和处理。 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项目退出工作,听取有关部门和项目退出责任单位对项目退出工作的汇报,并可要求有关单位提供补充 资料,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章 退出事权划分第十四条 项目退出协议(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件由项目退出责任单位自行审批;项目退出责任单位对项目退出协议(合同)的合法性及协议(合同)的有效执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所有退出的股权项目原则上均需上报经营部初审,并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在无法或按规定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要出示有效的证明材料。 各种证明材料要合法、有效、完备。 第十六条 项目退出审核审批权限(一)采用企业破产的方式退出的项目,如果是公司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无论 项目大小、退出损失多少,退出方案均需上报公司审批。 (二)增值退出项目的事权划分 投资成本在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增值(保值)退出项目,退出方案报经营部,由经营部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投资成本在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退出责任单位可在经过内部程序决策之后自行处置;项目退出合同签订后报送经营部备案。 (三)股权减值退出项目的事权划分 使用经营基金、拨改贷等投资来源形成的项目,股权减值退出时的事权划分:( 1)减值退出项目的损失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下,且损 失在投资成本 20%以内的,项目退出责任单位可通过内部程序自主决策;项目退出合同签订后报送经营部备案。 ( 2)减值退出项目的损失在 300 万元以上,或损失在投资成本 20%以上的,项目退出责任单位需将退出方案上报公司审批。 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不论损失大小,项目退出责任单位均需上报公司审批。 (四)债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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