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经营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核的统一规定。 第三章 经营计划程序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计划应于上年度十月由公司总部确定原则,提出要求,由经营部牵头、会同财会部统一部署各经营单位编制经营计划草案。 第十二条 各经营单位根据公司总部的统一安排,严格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同时预测上年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成果,提出对计划年度经营形势的基本判断。 经营计划草案应于上年度十二月中旬提交公司总部。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对各经营单位提交的经营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核,汇总提出 计划年度的各项经营计划指标和财务预算,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统一确定的经营目标,公司总部对各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计划指标和财务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各经营单位据此修改经营计划指标和财务预算,于计划年度三月初提交修正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依据各经营单位的经营计划修正案,汇总编制全公司系统的经营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于计划年度三月底,与各经营单位签定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并于四月底前批复下达各经营单位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 各经营单位应认真执行年度经营计划,努力实现经营 目标。 公司通过经营计划管理体系,对年度经营计划指标和财务预算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实行监控。 公司总部对各经营单位的月度经营指标特别是财务指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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