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果进行调整的,被评估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十六条 公司国有资产评估与核准、备案内部工作程序: (一)公司内部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本办法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评估委托单位应在取得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后,向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申请表格式附后),评估申请经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二)核准、备案申请。 在评估机构提交正式资产 评估报告前,被评估单位和评估委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十九条规定,就评估报告草稿与评估机构充分交换意见;达成一致后,由被评估单位(即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填报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格式附后);核准、备案材料按照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至少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逐级上报到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 (三)核准、备案的受理。 被评估单位为子公司时,由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受理子公司核准、备案申请。 被评估单位为子公司以下投资企业时,由子公司受理被评估单位核准、备案申请;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十九条规定,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 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予以退回,待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初审合格后,由子公司向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提出建议同意由公司总部备案或转报财政部备案、核准的书面报告。 (四)核准、备案的审批。 公司总部财务会计部收到子公司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申请或子公司建议同意其下属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的书面报告后,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经报请公司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分别不同情况,由公司总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或按规定转报财政部核准、备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予以退回,待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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