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控制制度-资产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经 设备工程管理 部负责人或主管副经理(副厂长)同意,并由 设备工程管理 部和财务部门共同参与拟定合理的转让价格,不能继续使用的也应由 设备工程管理 部联系物资再生部门处理,所得款项交本公司财务部门入账并冲减技术改造投资成本。 其余的部门无权对上述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分厂)需要添置固定资产(由工程项目结转的固定资产除外),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申请审批权限依据本公司《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禁止没有获得批准就擅自购买的行为,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从物资仓库领用不需安装的设备,要在领料单上写明使用部门,领用需要安装的设备,要 写明详实的安装地点,由获得授权的本部门负责人、对口主管副经理 (副厂长)签字批准,经库存物资主管人员签字审核后,由库存物资保管员发出设备,然后发料人和领料人在领用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各部门领用设备后,设备使用部门的设备管理员必须尽快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于每月财务结帐日将各单位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汇总,连同领用单(财务核销联)上报财务部门固定资产核算人员进行当期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分厂)的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要完整、规范地建立起本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并督促本 公司、部门和班组规范地建立起本部门所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管理档案,保证固定资产档案与档案之间、档案与实物之间完全相符,如不相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请本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分厂) 财务部门要建立起本级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保证固定资产管理档案与固定资产明细账之间完全相符,如不相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请本单位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 各分公司(分厂)内部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固定资产,必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三份,经本单位对口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调入、 调出部门及本公司的 设备工程管理 部门各执一份,并由 设备工程管理 部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调整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八条 各分公司(分厂)之间调剂使用固。固定资产控制制度-资产管理(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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