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吸附制氧、制氮设备-行业标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2 启动时间是指成套设备开机到产品气达到纯度与产量所需的时间。 制氮设备推荐采用的产品规格及其基本性能参数按表 4 的规定。 如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制氧、制氮设备的产品规格及基本参数可按合同规定。 制氧、制氮设备应按制造单位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配套用压缩机、泵、阀门等应符合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的规定。 压力容器应符合 GB 15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 4 JB/T 6427— 20xx 表 4 规格(产量) m3/h 氮纯度 % 产品氮压力 MPa 单位制氮电耗 kWh/m3 启动时间 min 5 ≥ ≥ ≤ ≤ 40 10 20 ≤ 50 100 ≤ 150 200 300 ≤ 500 600 800 ≤ 1000 1200 1500 1800 ≤ 20xx 2500 3000 注:启动时间是指成套设备从开机至产品气达到纯度与产量所需的时间。 大于或等于 1000m3/h 的制氧、制氮设备的工程设计和安装,除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 GBJ 1 GB 5027 GB 50275 等标准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进入分子筛吸附器的空气,其油蒸汽含量一般应不大于 106(体积),酸性物质总量一般应不大于 8 106, SO2≤ 1 106(体积)。 制氧设备的氧气 管道应符合 JB/T 5902 的规定。 与氧接触的零件表面应清洁,并经脱脂处理,处理后的表面油脂残留量应符合 JB/T 6896 的规定。 制氧、制氮设备选用的分子筛与活性氧化铝验收技术条件按 JB/T 726 JB/T 8058或合同的规定。 制氧、制氮设备的油漆表面应光亮、美观,漆膜经久耐用;压力容器油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一年以上的易损件或按合同规定。 在用户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各项规定的条件下,制氧、制氮设备自制造厂发货之日起 18 个月内,实际运转时间不超过一年,确因产品制造质量总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 5 JB/T 6427— 20xx 更换(不包括易损件)或修理。 制造厂在合同双方确认的质量保证期内,制氧、制氮设备的投表率应不低于 100%,换算方法按式( 1)。 %100 NnA ( 1) 式中: A —— 仪表投表率; n —— 运转的仪表只数; N —— 仪表总数。 制氧、制氮设备出厂前应作防锈防霉处理,防锈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存放期超过规定防锈期时,应重新作防锈处 理。 成套设备的操作工,机修工和仪表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熟悉设备的性能与结构。 用户应根据实际使用工艺的要求制定安全使用规程,建立定期纪录、定期保养和巡视制度、备件管理制度以及故障处理报告制度。 用于医疗的制氧设备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 YY/T 0298 的规定。 6 检验或试验方法 制氧、制氮设备最终产品的检验或试验方法,一般应在制造厂内试验合格后出厂或按合同规定。 试验必须在稳定虎况下进行,由于受条件限制,试验工况偏离本标准规 定的设计状态时,测试结果应予换算。 测试用仪器、仪表 测试用的仪器、仪表需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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