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应签发房屋安全鉴定书。 属于危险房屋需立即采取安全措施或因故鉴定书未能及时发出的,应立即向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发 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等规定。 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预交鉴定费,鉴定费标准按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责 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向鉴定所申请重新鉴定一次,并预交鉴定费。 鉴定所重新鉴定时,应当指派其他鉴定人员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不退还预交的鉴定费;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退还预交的鉴定费。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应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历年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图,建立房屋安全档案。 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做好排险解危各项准备工作。 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防灾检查、督促,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民对相邻房屋出现险情危及自身或其财产安全时,有权要求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也可以直接向有 关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 新建房屋工程必须对地基和木构件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单位必须将蚁防工程项目费用列入基本建设工程预算。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制定具体预防方案并实施。 蚁防工程项目费用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在白蚁活动期经常检查房屋的白蚁灾害情况,发现蚁情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二十七条 出租房屋经鉴定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停止出租。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修缮责任人必须及时采取解除危险措施;解除危险暂时有困难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拖延或拒绝排除险情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发出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根据需要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其他修缮责任人未能履行其修缮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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