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 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4 页 共 7 页 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应当优先采购低耗能、低污染的货物。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和扶持发展的自我创新产业、节能环保的产品。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的合同由区财政局或经授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 分散采购的合同由各采购人或经授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的验收报告应当报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的价款按照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