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十条 在保证完成机关后勤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国家规定积极合理组织收入,并纳入单位财务计划统一管理,弥补后勤经费的不足。 机关服务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投资兴办的企业,必须以能否盈利为前题决定其取舍,对亏损企业要及时予以兼并或停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 失。 机关服务局要采取承包等 方式确定所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标,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逐年提高所属单位上缴能力,为促进后勤事业的发展和保证行政工作的完成提供资金来源。 第三章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部属非财政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实行收入缴办法。 第十二条 为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管理中的问题,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将单位(含附属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纳 入预算,其中部拨预算资金要在预算中单独列示。 单位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部备案。 财务司在编制本级预算的同时,汇编所属单位预算(财务计划)。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化工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按照自求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 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开源节流,注重效益。 根据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 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建议数,报部审核汇总 后上报财政部门核定。 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上报,由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