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业机械化生产示范园区制度标准汇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员共有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 )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和作业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社员主动要求退出的,须向社员大会提出书面申请,属于本人应承担的债权、债务三个月内结清。 第十四条 社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社长提议,社员大会讨论后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 )不遵守本组织章程,不遵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执行社员大会决定,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 )给本社利益或声誉带来损害的。 22 (三 )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被取消资格的社员,结清其承担的债权债务,对本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和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到会会员达到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社员大会形成的决议、制度等须有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主要职权是: (一 )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或罢免社长。 (三 )决定资产与财产处置和重大经济活动。 (四 )决定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五 )决定社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 )讨论和通过本社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本社设社长一名,设管理及财务人员 **名。 第十六条 社长为本社的法 定代表人,社长每届任期一般为 2年。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和主持社员大会,研究并主持通过重大工作事项以及需要通过社员会议决定的工作事宜。 (二 )负责制定本社的发展计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建立内部规章制度,经多数社员通过后施行。 (三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务安全。 (四 )保持与有关单位的联络、沟通,开展各种协作活动。 23 (五 )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 )履行社员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机务管理人员负责机具的机务管理、维修、配件供应、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十八条 聘任具有专业资格 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核算和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社长实行年固定薪金制,每年结算一次。 其它管理人员实行出勤工作日补贴工资制,按月结算。 第二十条 对入社的各类机械、设备造册登记,建立台帐、户帐。 第二十一条 入社的各类机械、设备,其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二条 入社机械在农忙季节统一组织调度、统一安排作业、统一收作业费。 以现实收费价格,可按作业收入提取管理费,一般不超过 5%。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主要用于上缴有关税费,管理人员工资,会议、协作等活动支出。 第二十四条 提取 的管理费,用于社员的公益金和风险金。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与社员签订劳动和安全契约,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员伤、残、亡及经济损失,经社员会议讨论后,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社发展情况,积极探讨建立社员劳动保险和风险保险。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则 24 第二十八条 本社由于分立、合并、经营不善等原因需要解散、终止活动,应在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清产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务进行清理。 清算帐目向全体社员详细说明。 本社共有资产清算后,优 先支付清算费用,再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社员的工资报酬。 (二 )所欠税、费。 (三 )所欠债务。 (四 )社员分配剩余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员会议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实施。 25 农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 ****,简称: ****。 第二条 本协会会址 ****。 第三条 协会性质:协会系经 ****批准,由 ****牵头, ****等自愿参加的 ****(行政区域级别)、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四条 协会宗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沟通政府 、事业、企业、经营者、联合体、农机专业户以及广大农机作业服务对象相互间的联系,按照协商、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农机服务管理,搞好自律,充分发挥农机的优势和潜力,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优质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努力提高农机作业服务经营水平和会员的经济效益,为 *****服务,积极推动 ***区域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的指导服务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决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拟定行业发 展规划、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和农机作业服务市场秩序管理规则;探索农机作业服务行业的服务模式,创新经营服务机制,促进农机作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指导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专业公司,建立、壮大农机作业服务信息网络,发展农 26 机作业服务产业化。 第七条 组织、协调会员开展农机跨区作业和各种农机作业服务活动。 提供农机作业信息,组织会员签订落实作业合同,协调作业机具调度,指导开展农机作业后勤支持服务,帮助会员提高作业服务质量、提高作业服务经济效益。 第八条 组织农机新技术、新机具试验、演示活动,提供农机新技术、新机具 信息,开展农机推广、经营、维修技术咨询;帮助会员搞好农机项目策划论证、沟通项目信息;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农机考察、观摩活动。 第九条 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加强行业内部自律,加强对各会员的行业职业道德教育,营造市场经济意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对经营发展快、经济效益高、信誉好的会员予以表彰,对在作业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服务质量差,造成服务对象严重经济损失的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惩罚。 第十条 沟通政府与会员间的联系,调解会员间、会员与服务对象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促进会员之 间的交流,沟通信息,促进会员间的有序竞争和合作。 第十一条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和项目,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和相关部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管理、技术推广、安全监理部门、乡镇农机站、农机制造、维修、销售企业、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和联合体、广大农机 27 大户、农机服务中介组织、从事农业生产开发的公司、企业及热心推动农机作业服务行业发展的有关人士等,凡承认本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通过申请登记,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 员,单位、企业、团体以团体会员入会,农机专业户及各界有关人士以个人会员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 )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 )有权优先取得协会在信息、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服务,有权了解会费的收支情况;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有协会确定的其它权力。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二 )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各种任务;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尊严,支持协会建设;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及数据资料; 28 (六 )按时交纳会费。 (七 )承担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予除名;会员违反协会章程的、不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批评、警告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的执行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 (一 )选举或罢免协会理事; (二 )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决算; (三 )审定、修改协会章程; (四 )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及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团体会员单位产生两名代表,个体会员按照行业、行政区域选举产生,名额按照五分之一至十分之一确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经过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29 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和修改协会内部规定,研究确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重大问题;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 )审议接受新会员或除名; (四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聘任; (六 )筹集 协会活动经费,监督、审查经费管理和使用; (七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 )对先进分支机构或会员提请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表彰奖励;对使协会名誉、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进行相应处罚,情节十分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延期,但不得超过半年,也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0 第二十六条 本 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办事公开、公平、公正,为人清廉,充分发扬民主;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事变更 ,须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 (六)审查协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31 (一 )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经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 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协会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 )代表协会联系对外活动,扩大协会和有关社团及组织的合作关系; (六 )经管协会经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会费收入;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会员、有关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资助、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支出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协会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日常办公经费; (二 )协会 会议经费; 32 (三 )宣传、演示及活动经费;。农牧业机械化生产示范园区制度标准汇编(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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