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成本费用-成本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 93 号保利科技大厦 809 室 第 2 页 邮编: 150036 电话: 04512325873 04512336067 至各职能部门或个人。 第九条 各单位开支的成本费用,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其他符合有关会计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有效凭据(并附与发票或凭据相关且必要的合同、协议、文件、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由经办人在发票上署名、表明经办人的身份或在有关凭据的填报栏上署名,需要证明或验收的由证明人或验收人署名并表明验收或证明身份,有权批准成本费用开支的人员应在自己职权范围和批准权限之内进行审批, 表达批准或同意成本费用开支的意见并在发票或凭据上署名。 报账人取得的发票应符合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批准人应分别在发票或凭据上签名并作“经办”、“验收或证明”、“同意报账”的表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票或凭据,财务部门不得受理。 第十条 成本费用禁止“白条”入账的现象,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应由经办人在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办正式发票,将取得的“白条”作为原始凭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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