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现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摘编(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3 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 ),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 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批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西部大开发 (一 )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 [20xx]351号 )规定: 凡设立在我市的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20xx 年修订 )》中所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从 20xx年至 20xx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送所在地地方税务所,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所核实情况,经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书面申请需附上以下资料:属于哪类哪种产品、技术目录,鼓励类产品、技术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产品成本明细表;产品销售明细表及相关资料。 从 20xx 年起,凡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照税收管理程序的要求,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率较低的,经重庆 市地方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照顾。 对设立在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或限制的产业、企业外,从 20xx年至 20xx年按照税收管理程序的要求,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转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区县 (自治县、市 )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 增长达到 10% (含10% )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试制设备和测试仪器,经区县地方税务局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并准予税前扣除。 (二 )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 [20xx]163号 )规定: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纳税人,两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 8 一律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第 3 年至 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期间,纳税人同时符合西部开发鼓励类条件,且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人达到 70%以上,减半征收是在执行 15%税率的基础上,再减半(即: 7. 5% ),上述两类实行减半征收的纳税人,一律报区县 (自治县、市 )地方税务局审批。 九、科教兴渝 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决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 [20xx]360号 )规定: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经费有关税收问题 (1)企业 (含高新技术企业,下同 )研究 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区县 (自治县、市 )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 10%以上 (含10% ),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医药管理局及市级以上有权审批上述项目的部门,先立项,并经立项批准的,才实行技术开发 费比上年实际增长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4)企业单位 (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每年资助额在 3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 (自治县、市 )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年资助额超过 30万元以上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有关税收问题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 (市 )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 1999年至 20xx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老年服务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xx]97号 )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新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 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 (养老院 )、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 (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 )等。 十一、困难企业减免税 (一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 [94]001 号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 字第 008 号 )规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 (三 )《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 [1992]053号 )规定“ 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 10万元以下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 10万元以上 (含 10万元 )的,仍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 实际情况审批。 ” 9 十二、集贸市场 (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 003号 )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 (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 140号 )规定“城镇内的集贸市场 (农贸市场 )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 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 (三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 [20xx]145号 )规定“对集贸市场用房可暂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但对集贸市场用于出租的房屋、门面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 十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6]20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城建税及附加费。 (二 )根据《重庆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河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资源税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 [20xx]122号 )规定“任何单位凡利用江河河沙,不分用途,在 20xx年前暂免征资源税。 ” (三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 [94]001 号 )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 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十四、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2]1440 号 )文件规定“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 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 十五、涉外税收 (地税 ) (一 )根据财税字 [1999]273号、财税 [20xx]36号文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境内企业转让技术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 (即有省级科委的审核意见或外经贸委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 ),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可免征营业税。 (二 )根据中发 [1998]10 号、国税发 [1999]43 号、文规定: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该企业职工总人数 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减征营业税 30% (三年 );安置下岗失业职工人数占该企业职工 总人数 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减半征收营业税三年。 (三 )根据国税发 [1994]038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二部分其他税收优惠 营业税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xx]84 号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 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 [20xx]37 号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从事担保业务收入, 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xx]10号 ),对四家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 10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四家公司接受相关国有 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xx]208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xx]12 号 )的有关规定,从 20xx年 7月 1日起,保险业营销人员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每月营业额 20xx元执行。 五、“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 (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xx]113号 )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受 “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等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 [20xx]27号 )的规定: 对旅行社、旅游景区索道的旅游收入和民航旅客运输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对商业零售行业企业的租赁、仓储和代理收入减征 20%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对出租汽车公司及除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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