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操作手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③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④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⑤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⑦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⑧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⑨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 减免税优惠。 ( 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 ①财政拨款; ②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③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④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⑤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 20xx 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 ( 4)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①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②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相关文件及收入凭证 ; ③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④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收入,须提供捐赠人或赞助人签字的捐赠、赞助证明; ⑤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二)应报送的资料: 享受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①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②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 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③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④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⑤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⑥社会团体取 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⑧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性单位 应重点审查: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等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核准文件;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专项补助收入的拨款证明文件; 社会团体取得各级政府资助的有关证明文件;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的批准文件;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准文件 十三、国有农口企事业 (一)政策规定: (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新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 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行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暂行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多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必须 与纳税业务分别核算。 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 5)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 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业、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应报送的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 国有农口企事业。 应重点审查:①、 企业是否在申请中说明具体从事的业务。 ②、 是否属于免税范围,是否属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 ③、 若同时经营应税项目,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因改制变为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无论所占股份大小或联营出资比例多少,一律不再享受该政策(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按重点龙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十四、 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一)政策规定: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应报送的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 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应重点审查:①、当年享受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范围是否为符合国经贸资源 [20xx]159号文件规定发布的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 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处理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 8 类,共 63 项。 ②、享受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生产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是否有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确认文书。 ③、确认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确认后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其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使设备(产品)超出《国家目录》所列范围的,是否继续享受了环保产业设备(产品)优惠政策。 如设备(产品)功能和用途变化,但仍在《国家 目录》所列范围的,是否重新进行了申报确认。 十五、乡镇企业 (一)政策规定: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 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这里指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二)应报送的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 乡镇企业。 应重点审查:享受优惠的乡镇企业是否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十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一)政策规定: 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对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二)应报送的资料: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需提供认定证书和年检证明。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应重点审查:①、企业申请减免税时报送的软件企业证书或年审证明。 ②、由于软件企业证书采取年审制度,企业某一年度不符合软件企业标准的将被取消软件企业资 格,届时该企业不再享受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提供的软件企业证书或年审证明时间,是否是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有效的日期。 ③、是否按规定确定享受减免税的起始年度。 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认定、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⑤、作为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审。 十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政策规定: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合同的, 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但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247。 企业职工总数 100%) 2。 现有的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 30%。 新办的商贸企业(纯零售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但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247。 企业职工总数 100%) 2。 现有的商贸企业(纯零售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 1年 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 20xx 元/年 (二)应报送的资料: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需提供《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企业)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再就业优惠证》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 下岗再就业。 应重点审查:①、企业申请减免税附送的各类资料。 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范围是否符合中发 [20xx]12号、财税 [20xx]208 号、国税发 [20xx]160 号 等一系列关于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方面的文件规定。 财税 [20xx]133 号文件对“商贸企业”包括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和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这两种零售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收优惠办法,是否按各自政策规定执行。 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 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 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④、“服务型企业”是否为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政策规定: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 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 30%以上(含30%); ( 4)与安置的 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应报送的资料: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需提供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 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三)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审核重点 : 十八、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政策规定: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 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 =(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247。 企业职工总数 100% ) 2。 为安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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