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开店协议内容摘要:

第六条 新合伙人入伙: (一)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三)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与新合伙人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退伙。 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经营合伙店的 事由。 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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