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内容摘要:

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11 (二)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 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切实加强执法监督,促进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一、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案件案源的三种情况立案标准作如下规定: 举报案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就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的。 (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上级交办案件 对于上级交办案件,自收到交办材料 7 日内完成立案手续进行案件查处。 定期监督检查和临时性监督检查,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联合监督检查和单独监督检查。 在上述检查中发现,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应当予以立 12 案查处: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 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6)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7)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二、查处流程 (一 )立案阶段 立案。 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确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或者在检查中已查实统计违法行为 ,需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填写《补充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核。 审核、审批。 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或《补充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批准。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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