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内容摘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落实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查体、饭菜留样等制度落实情况;其他食品安全要求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 按照上级 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不同形式(飞行检查、暗访抽查等)对监管对象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查。 每年组织检查抽查工作不 少于 1 次。 监督、指导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5 (二)专项整治。 组织实施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的专项整治活动;针对小饭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全县的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督、指导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监督抽检。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的小饭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每年开展监督抽检不少于 1 次, 具 体抽检种类、范围、批次按年度计划确定。 监督、指导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四)受理举报投诉。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或转交所属 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进行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小饭桌开办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可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检等方式, 严格监督检查其主体资格、食品质量、供餐行为等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小饭桌开办者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三)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监管措施,突出监管重点 ,完善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指导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 46 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 ;根据国家、省、市食品抽检规则和计划组织开展产品抽检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内容和组成人员。 (二)进行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时, 由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到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人员等方式予以核实,并根据情况进行证据固定与抽样检验;汇总检查情况,形成 书面检查记录,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三)反馈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向小饭桌开办者通报检查情况,并与之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 监督检查记录经小饭桌开办者核实无误后,由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和小饭桌开办者签字。 监督检查记录必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 (四)督促落实整改。 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小饭桌开办者能够现场整改的,应要求其现场整改,并记录整改完成情况;不能现场整改的,应依法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47 六、监 督检查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8 ( 十 )执业药师注册的事中事后 监管 为加强对执业药师监管, 对 药学技术人员 的职业准入控制,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执业药师;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业药师资 格的真实性。 (二)执业药师的在职在岗情况。 (三)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 (四)执法大队、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的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每年对执业药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1 次以上,覆盖率 100%。 (二)受理投诉举报。 接受公众对执业药师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三) 每年对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监督检查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 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49 (一)将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纳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促进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管理常规化、制度化。 (二)依托省执业药师协会建立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管理系统,收集群众投诉举报,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法查处结果,向群众提供举报处理流程和诚信档案信息的查询。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进行现场检查。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有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对执业药师的注册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三)反馈检查 情况。 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反馈至被检查药师。 (四)督促落实整改。 组织检查部门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执业药师从业单位应根据检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50 (十一 )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的 监督检查 为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各市场监督管理 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从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 日常检查。 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事项符合情况及生产行为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评审。 每年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2 次,检查覆盖率 100%。 (二) 专项检查。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重点品种组织专项检查 ,每年至少 检查 一次。 51 (三) 定期检查。 组织开展计划性食品监督抽检,主要针对风险程度高、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等重点食品,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具体抽检种类、范围、批次按年度计划确定。 (四) 专项抽查。 开展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工作,根据质量监测风险点及时开展专项抽检。 (五)每年对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依法及时处理。 专项检查一般由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定期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本年度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注有“ *”标记的委托检验报告,并对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要求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每年定期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上年度《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诚信档案登记表》,并对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转交所属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进行查处。 52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 检查方案。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被检查企业、检查内容和组成人员。 (二)进行 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告知企业检查目的,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听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质量管理等情况的介绍。 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内容,要求企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抽查记录资料、现场检查核对等方法予以核实。 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确定检查意见,完成监督检查记录。 (三)反馈 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向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与企业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 监督检查记录经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核实无误后,由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监督检查记录必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 (四)督促落实整改。 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应要求企业现场整改,并记录整改完成情况;不能现场整改的,应依法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53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 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检查发现或者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的依法应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案件,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证后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予以通报;发现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必要时可约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并依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理。 54 (十 二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 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有效保障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 特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经营者(含集贸市场中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 《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应许可事项符合情况。 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等。 (二)监督检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日 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 日常检查。 每年对食品流通企业监督检查 一 次,检查覆盖率 90%以上。 (二) 定期抽查。 主要针对风险程度高、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等重点食品,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具体抽检种类、范围、批次按年度计划确定。 (三) 专项检查。 根据质量监测风险点及时开展专项抽检。 55 ( 四 ) 举报投诉。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者转交所属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进行查处。 (五 )每 年对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一) 日常检查。 可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检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监督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专项检查。 对食品经营者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专项检查一般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开展实施。 ( 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监督检查措施,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完善监督检查方式,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指导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可视情形组织飞行检查;根据国家、省、市食品抽检规则和计划组织开展产品抽检工作。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或者转交所属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56 (一) 制定检查方案。 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制定全年食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计 划。 (二) 进行现场检查。 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验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三) 反馈检查结果。 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单位。 (四) 督促落实整改。 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 定期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食品流通许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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