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 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出资人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 1 名监事, 由 出资人指派 ,或者视具体情况经出资人与 职工协商推举。 第二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向出资人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监事列席执行董事办公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 有权对执行董事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一律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议的议事程序为:由有关监事提出议案,监事进行充分讨论,然后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执行董事 , 经出资人出具任职决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行为的,必须按本章程规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 出资人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 出资人 同意,与本公司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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