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采购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 在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 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 采购 文件的组成部分。 7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必须事前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 三十 条 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 采购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 采购 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 公告。 第 三 十 一 条 供应商 应当按照 采购 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 采购 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 三 十 二 条 供应商 应当在 采购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第 三 十 三 条 供应商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 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 采购 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 三 十 四 条 供应商 根据 采购 文件载明的采购项 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 三 十 五 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 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 《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采购 单位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 单位 规定的特定条件。 采购单位不得强制 供应商 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 供应商 8 之间的竞争。 第 三 十 六 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 采购 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 采购单 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供应商 未按 采购 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 供应商 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 三 十 七 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实行集中采购的投标保证金由市招标投标中心代收代退。 第 三 十 八 条 开标应当在 采购 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 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 采购 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 三 十 九 条 开标由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 四 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 供应商 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 采购 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 采购 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 采购 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 四 十 一 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 )内容与投 9 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 )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 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四 十 二 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由采购人、评标专家、监督及公证人员签字, 存档备查 ,并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余姚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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