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研究生手册内容摘要:
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第二部分 学位管理 23 广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名单执行。 第三条 凡是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同时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同一专业的学位,否则,停止或撤消授予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按培养计划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学分;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广州大学研究生手册 24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申请人按培养计划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学分; 3.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 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六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申请人按培养计划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学分; 3.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 4.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6.在学期间以广州大学为单位、第一作者发表至少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 员会。 由二十至三十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主任一般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从教授或研究员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提名,党政联席会议审查,报广东省学位办公室批第二部分 学位管理 25 准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任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原则上主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研究生处会同各学院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 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研究生处的领导下,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成人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成教处办理。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 6 月份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 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学位办建议,主任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开会审核学位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不得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博士 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审批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 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广州大学研究生手册 26 第九条 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 1.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工作; 2.审议报送的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 名单和资料,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3.审核学士学位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位的建议。 4.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5.审议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遴选导师的建议名单。 6.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7.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8.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2.协助各院(所)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3.办理学位证书; 4.将授予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广东省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5.编辑出版学位论文摘要集; 6.学位论文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 7.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8.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 第二部分 学位管理 27 第四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 本校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由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 6 月 15 日以前,将建议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教务处和成教处备案和复核,再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详见附件:“广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流程图”) 1.申请人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并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审定,提出申请; 2.教研室组织预答辩、填写预答辩意见书; 3.研究生教务员凭预答辩意见书到校学位办领取答辩材料,交由研究生填写; 4.研究生教务员到研究生处培养办 公室核实研究生课程成绩及培养计划完成情况; 5.提交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名单, 6.通过通讯评议; 7.通过论文答辩; 8.学位分委员会审核、表决,并将有关材料、结果上报校学位办公室; 9.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 10.学位办公室行文公布,上报材料,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应提供下列材料以供审查《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附摘要)及全部答辩材料。 广州大学研究生手册 28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申请学位: 1.学士学位参照《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和《广州大学授予成人教育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 3.政治思想不符合要求; 4. 凡在读期 间受 “ 记大过 ” 及以 上 处分、无明显悔改和明显进步者,不得授予学位; 5. 凡在读期间受 “ 留校察看 ” 处分、无突出表现和未取得突出成绩者,不得授予学位; 6. 凡在读期间受 “ 被开除学籍 ” 处分者,均不得授予学位。 7.全国大学英语六级统一考试成绩未达到要求者; 8.学校的其它不予办理申请学位的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如经过一年(从处分时算起) 的考察,确已改正,表现好的,可以考虑接受申请。 第十六条 缓授学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能符合有关申请人发表论文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不列入当次学位评议组审查名单,对论文发表情况存在争议者,也可提交学位评议组讨论。 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一年内重新向学位评议组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一般于每年六月底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部分 学位管理 29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1.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广州大学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广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和《广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 会批准,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此项规定应从严掌握。 第六章 复议 第二十条 复议条件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 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 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广州大学研究生手册 30 1.当事人提出申请。 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 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 15天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2.学位办公室审查。 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 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 3.复议。 同意复议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不少于二位校外学风严谨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 复议 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议组讨论,并返还所预收的费用。 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费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复议时间超过提交学位评议组会议审查时限者,提交下一次学位评议组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 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学位办公室。 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 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 主席会议若作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 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三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二部分 学位管理 31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 第二十四条 建立硕士、博士学位档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院(所)应将学位申请书、论文的全文及摘要、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及授予学位审批材料等各一式两份和表决 票一起放入学位档案袋,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验收。 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将年度授予学位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分送校档案室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广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广州大学研究生手册 32 广州大学学术道德守则 广大科技工作者 和高校教师 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是科技知识和现代文明的传播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力量 ,其 言行在社会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模范和表率作用。 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提高科技工作者 和高 校教师 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规范 科学道德 行为,是新时期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一条 为。广州大学研究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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