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手册内容摘要:

论文工作的时间,至少应 占整个博士学习阶段的三分之二。 如果博士生学习阶段的工作系本人硕士生学习阶段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不能作为博士生学习阶段的成果。 (二)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论文涉及的各个问题,应能表明申请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 11 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较大的理 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论文答辩后,论文应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 (五)论文内容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 5 万字以上,详细 中文摘要 1 万字,外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译文。 提交的论文应包括以上三部分各 一式五十份。 凡需要保密的论文须写出正副本,保密部分写入副本,并注明密级。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博士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交出论文,并送导师审阅。 导师参照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对博士学位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的要求,于二周内审定论文,若同意答辩,应将论文送专业教 研室主任。 教研室主任接到论文后,应于一周内召开会议,进行论文预答辩。 若参加预答辩的专家认为符合规定要求,同意论文答辩,即送主管院长 (系主任 )审查,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教研室通过论文的时间,为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 教研室未能通过的论文,经院(部、所)、系批准,可延期三个月进行答辩。 经延期三个月后,仍不能如期进行论文答辩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博士学位论文在教研室报告获通过并经主管院长 (系主任 )审查,分委员会批准后 ,由院(部、所)、系聘请 7 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应有 2 名外单位专家)进行论文评阅。 评阅人的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如回收的评议书有一位论文评阅人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专家会议(专家组成名单,由分委员会决定),作出是否修改或重审博士论文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委员答辩会及学位在授予工作 ( 一 )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7 位学术造诣较深的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成员中最少有 2 位外单位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或 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由主管院长 (系主任 )会同有关教研室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成员名单必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申请者的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 答辩委员会的姓名应对申请者保密,申请者本人不得出面聘请答辩委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讲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答辩时由秘书宣读评阅人评语的综合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工作程序,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第 (三 )款。 (三)博士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 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的 12 内容,重新答辩一次。 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张榜公布,在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者,由学校评定委员会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授予学位的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第 (七 )款进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博士学位档案。 博士学位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博士生答辩申请表; 论文评阅人评语; 同行评议书及综合意见; 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录音磁带等;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博士学位论文全文,中、英详细论文摘要各五份。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得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或由答辩委员会推选。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的职责是: 主持论文答辩会; 召开论文答辩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 进行评议, 并就是否授予相应学位作出决议,并代表论文答辩委员会在决议书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证书的生效日 , 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徇私舞弊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予复议或撤消已授予的学位。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制定 二零零零年八月第一次修订 13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1980 年 2 月 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 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 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 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 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 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 2/ 3 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 14 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决定授予项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 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 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 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 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15 广州中医药大学港澳台兼读制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规定 (试行) 为保证我校港澳台地区 ( 兼读制 ) 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习年限 采取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为 三年 ,最长 博士 不超过 六年,硕士不超过 五年。 二、学位授予类型与培养方式 港澳台在职兼读制研究生 属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位申请与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医学科学博、硕士学位。 采用兼读制的培养方式,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工作在本校或研究生当地完成,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工作在广州中医药大学进行。 为保证培养质量,兼读制研究生应定期( 每 年 至少 一 次 )到校集中学习或接受导师 科研或临床 指导 ,在校学习与实践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学生来校期间需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包括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 ,并定期与指导 教师汇报学习、研究等情况。 研究生 院 、学生所在院 所及教学负责单位应加强对兼读制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教学和培养管理,保证培养过程的顺利进行。 三、培养计划 (一)培养计划是兼读制研究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每位兼读制研究生应在入学后 六 个月内,由指导教师(或导师小组,下同)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指导 兼读 制研究 生共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研究生培养计划须经所在院 所 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培养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 (二) 培养计划的制定必须根据我 校 关于研究生培养相关管理规定及本专业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 ,并结合兼读制研究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从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学习和培养方式等方面,对培养过程各个环节做出切实可行的安排。 四、课程学习 (一)兼读制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基本参照本校全日制研究生相同学科专业的课程设置方案和教学要求。 除政治理论课不修外,其他学位主干课程应基本与全日制研究生一致。 课程学习总学分(包括教学实践、临床实践)不少于 29 学分,必修课 16 学分不能少于 17 学分。 学位课程要求考试,保存试卷。 (二) 兼读制研究生的课程选修 应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结合港澳台地区和兼读制研究生本人的特点 和实际情况, 学校统一安排规定课程,导师可指定学习选修课程。 不设指定选修课。 具体课程见《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课程一览表》 ( 三 ) 兼读制研究生的 授 课,采取集中面授与自行研习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每门课程集中面授的课时数一般不得少于该门课程总课时数的 三 分之 一。 兼读制研究生在非集中面授期间,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安排时间进行研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 四 )课程学习结束后均应进行考核。 兼读制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办法参照本校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位论文 (一)兼读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完成 学位论文 , 才能申请授予 相应 学位。 (二)兼读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可在本校、内地其他单位或港澳台地区 按要求 完成。 学位论文中涉及的 工作 若不是在本校内完成的, 均 须 有详细的原始记录,并 由完成研究工作所在地的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出具证明。 (三) 兼读制研究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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