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稽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万元 (240 40% ),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 股票投资(损益调整) 960000 贷 :投资收益 960000 (2) 实际收到现金股利 64万元 (160 40% )。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6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 股票投资 (损益调整) 640000 长期股票投资 — 般不进行转让和出售。 如果发生转让或出售,无论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只需要一方面将其转让或出售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转销,另一方面把转让出售股份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 值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例:某企业将持有的 A公司股票转让出售,共得价款 ,存入银行,该股票账面价 1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6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 股票投资 150000 投资收益 6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涉税处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已纳税款扣除问题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主要体现在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上。 前面我们已经讲过股权投资的会计处 理方法,有关涉税问题,应遵循以下几个文件: 一是“国税发 [20xx]118 号文件《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主要解决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税收待遇问题,即联营企业分回利润不论被投资方执行何种税收政策,都存在补税、抵免或不补税的问题: 原文如下: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 )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 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 )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 ),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 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 )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 (包括以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时,投资方企业应确定投资所得的实现。 关于对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现行政策规定基本类似于企业会计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即只要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中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不论实际支付与否 (比如作为“应付利润、应付股息 ” ),投资方均应确认投资所得。 股份公司以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分配红股,应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分配的投资所得。 但是,股权投资所得确认时间的规定只能局限在境内投资,因为对企业在境外的投资,如果也采用这种方法,许多企业会利用境外子公司长期保留利润不做分配处理,达到不在中国纳税的目的。 各国公司税法中都有“受控子公司”的反避税条款。 因此文件对本法的使用规定了“除另有规定外”。 企业应计的股息所得,不论是否实际收到,在被投资方进行利润分配时 (包括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分配股票式股息时 ),应并人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所得在被投资方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不超过按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内,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由企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股息所得已纳企业所得税的抵免限额,按不同投资项目分别计算。 二是国税发 [1998]190 号文件,这个文件主要解决了投资方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补亏的技术问题,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无论是否补税,一律先还原并入投资方收入总额中,自行弥补亏损。 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只能由本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弥补,投资方企业不 得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弥补。 第二、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这个问题实质是资产的“处置收益”问题,从理论上讲资产的处置无论是收益,还是损失,在所得税前都应允许扣除,但“国税发 [20xx]118 文件”却有着特殊的规定,原文如下: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 ) 企业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 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 )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 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股权转让所得现行税法没有特殊政策,应全额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被投资单位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其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在投资成本范围内的规定视为投资成本回收,超过投资成本部分,推定为投资转让所得。 特别是在被投资单位解散清算的情况下,需要应用这一条款,对清算分配的性质进行判断。 ②债券投资。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不允许折价发行,因此,在这里我们只讨论企业面值购入债券和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 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券投资的应计利息不必按月计算,一般按年计算,年终计入当年“投资收益”账户。 a.企业面值购入债券(债券按年计息,期满一次还本付息) 应计利息=债券面值 年利率 借:长 期债权投资 —— 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 债券投资收益 还本付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债权投资 —— 债券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 应计利息 b.企业溢价购入债券 投资收益=应计利息(面值 年利率) — 溢价摊销额(溢价额 247。 债券年限) 购买溢价债券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 —— 债券投资(面值) 长期债权投资 —— 债券投资(溢价) 贷:银行存款(面值 + 溢价) 年末计息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 —— 应计利息 贷:长期债权投资 —— 债券投资(溢价摊销额) 投资收益 —— 债券投资收益 还本付息的账务处理同面值购入债券的还本付息。 c.企业转让债券收益。 企业转让持有债券时,实际取得收入扣减转让时必要费用后的数额如果大于“长期债权投资 —— 债券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 应计利息”借方余额,则其差额为转让收益,记入“投资收益”账户的贷方;反之为转让损失,记入“投资收益”账户的借方。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依法购入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虽然也应计入“投资收益”账户,但不必交纳所得税,为非应税收入。 这一点在稽查时特别留意。 ③ 其他投资收益的稽查。 其他投资收益是 指企业以实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获得的收益。 这种投资收益也可区分为成本法核算或权益法核算,可参见前面长期股权投资中的股票投资。 综上所述,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稽查时,首先应注意检查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及时归入“投资收益”账户,其次由于出现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关于股权式投资的核算方法,因此,应该检查转入的投资收益数额是否正确与及时,必要时可以通过发协查函的方式要求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帮助;第三,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出资形式多种多样,应确定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价值是否正确;第四,在稽 查过程中应注意债券溢价摊销的核算是否正确;最后,还要注意投资收益是否记入应税收入,有无截留或挪作他用的情况。 (三 )利息、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稽查 根据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息及其他利息收入。 按照目前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账户的贷方,直接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对于企业购买债券或收回欠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在“投资收益”中找到相关数据。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对于债券投资,其持有收益的大小与持有时间长短有直接 关系。 对于在短期( 1年之内)投资存续期内的利息收入,不必按期预计本期已实现的投资收益,只有到投资转让或到期兑付时才作为投资收益的实现,计入当期经营成果,作为应税收入,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债券投资则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同时结合简化核算手续的原则,按年计算应计利息,记入当年“投资收益”账户,核算应税收入。 对于租赁收入来说,主要可以分为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和包装物出租收入两大类,其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固定资产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 出租固定资 产 对出租固定资产计算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 出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 —— 应交营业税 对于出租包装物业务来说,收到包装物租金时(以包装物随货物一起交给购货方为例):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 出租包装物 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摊销包装物成本(一次性摊销): 借:其他业务支出 —— 出租包装物 贷:包装物 —— 库存包装物 在对企业租赁收入的稽查过程中,首先应明确租金收入是否足额,是否及时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有 无截留或挪作他用的情况。 由于部分收入不太为人注意,因此经常作为企业“小金库”收入的来源,在稽查时应特别留意。 其次应核查租赁合同上列示的协议条款,确定是否足额收取租赁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 当收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 结转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无形资产 —— 专利权 税法中所指的其他收入,基本同企业会计中的“营业外收入”项目相对应,主要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 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类项目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这里所列示的收入项目按现行会计制度应归入“营业外收入”账户进行核算。 其中固定资产盘盈指的是,企业在进行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数量超过账面数量而出现的盈余。 对于确定属于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扣除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后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罚款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以及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合同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 失后的罚款净收入。 根据上述应税收入的特点,在稽查过程中,首先,真实性检查应通过对上述有关会计科目的审阅,以及有关凭证的核对,查明企业有无虚列账户、隐瞒收入的情况;其次,应检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查看罚款、赔偿数额是否足额,是否及时入账,有无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第三,查明材料销售的价格是否正常,有无以较低价格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行为;最后,还应注意企业固定资产的实地盘点,并对照“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账,查明是否少记或漏记固定资产盘盈的情况。 第二节 企业计税成本和费用的稽查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 交纳所得税时,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纳税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和税金以及损失,所以企业成本费用的稽查是企业所得税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企业所得税的稽查(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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