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资产管理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 (五)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如果因所有股东回避不能形成决议的,关联股东可以不回避,但是关联交易事项不得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20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四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十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股东考评。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设立公司和 /或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四十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股东会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十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 事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 五 名董事组成,其中 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提名 二 名, 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 提名 一名, xxx 公司 提名一名, xxx 公司 提名一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 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提名 , 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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