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配套文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盈余公积 ―― 公益金 ” 、 “ 盈余公积 ―― 一般盈余公积 ” 、 “ 资本公积 ” 科目,贷记 “ 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 科目。 (二)股份有限公司,其贷方余额全部调整 20xx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贷记 “ 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 科目;如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为借方余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 1995 年 2 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 1995年 2 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将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借方余额转入 20xx 年年初 “ 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 科目,借记 “ 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 科目,贷记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 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 “ 盈余公积 ―― 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 、 “ 资本公积 ” 科目,贷记 “ 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 科目。 2.在 1995年 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 权时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在“ 资本公积 ” 科目下设置 “ 弥补住房周转金 ” 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并在 20xx 年 1月 1 日将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 “ 资本公积 ―― 弥补住房周转金 ” 科目,借记 “ 资本公积 ―― 弥补住房周转金 ” 科目,贷记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 公司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时,借记 “ 应付股利 ” 科目,贷记 “ 资本公积 ―― 弥补住房周转金 ” 科目。 公司在以后年度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在转增股本时,按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借记 “ 资本公积 ” 科目(可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各项目)或 “ 盈余公积 ” 科目,按国有股东 应享有的份额减去弥补住房周转金后的数额,贷记 “ 股本 ” 科目,按应弥补的住房周转金,贷记 “ 资本公积 ―― 弥补住房周转金 ” 科目。 资本公积中的准备项目,不得用于冲减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的借方余额。 大量的 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 •财税专家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发给 1998年 12月 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前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仅拥有使用权的,按规定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办理产权手续,购买该住房产权的,应按补交的款项,借记 “ 固定资产 ” 科目,贷 记“ 银行存款 ” 等科目;然后再将原获得该项住房使用权的摊余价值转入该项固定资产价值,借记 “ 固定资产 ” 科目,贷记 “ 无形资产 ―― 住房使用权 ” 科目。 向职工出售该住房时,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 “ 累计折旧 ” 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 “ 固定资产 ” 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贷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按规定提取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借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贷记 “ 其他应交款 ” 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贷记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如为净 损失,借记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贷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 (二)企业未办理产权手续,由原有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对已纳入原产权单位售房方案范围的住房使用权,根据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文件(需附经批准的售房方案和本单位职工交款凭证的复印件),借记 “ 住房周转金 ” 科目,贷记 “ 无形资产 ―― 住房使用权 ” 科目。 三、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职工住房的账面净值,借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 “ 累计折旧 ” 科 目,按职工住房原价,贷记 “ 固定资产 ” 科目;取得的出售收入,借记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贷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出售住房应提取的维修基金,借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贷记 “ 其他应交款 ” 科目;维修基金移交有关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时,借记 “ 其他应交款 ” 科目,贷记 “ 银行存款 ” 科目。 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贷记 “ 营业外收入 ―― 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 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借记 “ 营业外支出 ―― 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 科目,贷记 “ 固定资产清理 ” 科目。 (二)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应按照出售全部产权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三)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贷记 “ 营业外收入 ―― 分得的住房收入 ” 科目。 (四)企业出售国有住房,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的,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借记 “ 银行存款 ” 科目,贷记 “ 营业外收入 ―― 分得的住房收入 ” 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各种住房补贴,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 “ 制造费用 ” 、 “ 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 “ 应付工资 ” 、 “ 现金 ” 等科目。 (二) 企业按规定发给 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 “ 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 科目,贷记 “ 其他应交款 ” 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润负数的,按本规定一的原则处理。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 “ 其他应交款 ” 科目,贷记 “ 银行存款 ” 科目。 (三)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 1999年 1月 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借记 “ 制造费用 ” 、 “ 管理费用 ” 等科目,贷记 “ 应付工资 ” 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补发 1999 年 度的住房补贴,借记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科目,贷记 “ 其他应交款 ”等科目;并将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科目的余额转入 “ 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 科目,借记 “ 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 科目,贷记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 “ 应付工资 ” 、 “ 其他应交款 ” 科目,贷记 “ 银行存款 ” 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住房供暖费用补助,借记 “ 管理费用 ” 科目,贷记 “ 银行存款 ” 等科目。 五、企业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 “ 现金 ” 、 “ 银行存款 ” 科目,贷记 “ 其他 大量的 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 •财税专家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业务收入 ” 科目 ;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 “ 其他业务支出 ” 科目,贷记 “ 现金 ” , “ 银行存款 ” 科目。 六、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符合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条件向职工收取的建房款,借记“ 现金 ” 、 “ 银行存款 ” 科目,贷记 “ 其他应付款 ” 科目。 企业对职工集资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建成后,按代管资产处理,并设置备查账簿予以登记。 七、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 “ 管理费用 ” 科目,贷记 “ 其他应交款 ” 科目。 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 “ 应付工资 ” 科目,贷记 “ 其他应交 款 ” 科目。 实际上交时,借记 “ 其他应交款 ” 科目,贷记 “ 银行存款 ” 科目。 八、取消 “ 资产负债表 ” 中 “ 住房周转金 ” 项目。 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 20xx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以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应详细披露处理时住房周转金的余额、冲减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金额、尚未处理的金额、用国有股东应分得的股利弥补的住房周转金等。 大量的 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 •财税专家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20xx年 2月 26日 财会 [20xx]17号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 [20xx]25 号 )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 20xx年 1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以下各项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 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一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二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三、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 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和《企业会计准则 — 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数的理由等。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应计提减值准备。 采用追溯 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 — 减值准备”科目。 (二 )债务重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 )非货币性交易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 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的公司,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时,还应扣除因时间性差异而调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同时调整有关递延税款数额。 上述各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影响盈余公积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 — 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 — 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科目。 五、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 20xx年度的会计报表时,按上述规定应予追溯调整的事项,作为 20xx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已经公布 20xx 年度年报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调整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补充说明。 六、股份有限公司如为金融、保险企业的,除基本经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暂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大量的 管理资料下载 张发军 •财税专家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xx年 4月 28日 财企( 20xx) 32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 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企业工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 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企业会计制度配套文件(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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