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验收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作为初步验收的基本资料。 第十 七 条 初步验收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2 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3 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4 检查与测试报告; 5 项目监理工作报告; 6 拟验收项目清单、未完项目清单、未完项目的建设计划; 7 验收鉴定书(草稿); 5 报告编写内容参阅《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规程》( SL439— 2020)。 第十 八 条 初步验收提供的备查资料包括:前期工作文件及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工程项目划分资料、工程质量管理文件、工程安全管理文件、施工质量检验文件、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纸、重要会议记录等。 第十 九 条 初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1 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情况; 2 检查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建设; 3 确认前期检测结果,抽查工程土建和设备安装工艺,必要时抽测系统主要性能指标,确认是否满足设计指标和合同要求; 4 检查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5 检查完工结算情况; 6 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处理情况,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评定工程质量。 第 二 十条 初步验收主要工作程序: 1 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对设备的功能和技术指标进行抽查,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指标; 2 查阅有关验收技术资料; 6 3 听取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工作报告; 4 讨论并通过初步验收鉴定书; 5 验收委员会成员在初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 一 条 初 步验收主持单位 应自初步验收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初步验收鉴定书发送项目法人及有关参建单位,并 由 省防办备案。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 二 条 项目初步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试运行,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第二十 三 条 试运行应由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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