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中山大学肿瘤医院内容摘要:

论处。 有关请假的手续如下: (一)事假 在学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突发事件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 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 14 天。 研究生请事假, 3天以内的(含 3 天),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 3 天以上, 7 天以内的(含 7天)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 7 天以上的填写《中 山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病假 在学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报告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完成请假手续后按病假证明的时限休息。 1 学期内病假达 1 个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 (三)研究生因学习需要离校,或执行学校安排任务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者,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1 学期内,连续旷课 2 周以上应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转 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及健康等原因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研究生确有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四条 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须向导师和院系提出申请,征得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院系考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所在学校本科招生录取批次低于我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同意, 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培养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硕士生一般为 2— 3 年,博士生一般为 3 年,硕博连读生一般为 5 年(从第三学年起享受博士生待遇)。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导师在学期结束的 3 个月前提出报告,经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 硕士生最长不超过 5 年(含休学),硕博连读生和博士生不超过 7 年(含休学)。 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 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时间,还须提交其定向或委托单位的同意证明。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患某些传染性疾病可能影响周围同学健康的; (二)怀孕的; (三)在职生因所在单位工作需要的; (四)在校期间,从事科技开发、创办企业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二十条 休学一般 以 1 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最长不得超过 2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研究生休学期间其医疗费用按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其本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因病休学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1 年。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硕士生有 2 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 2 门必修课程重考不及格的;硕士生有 1 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或有 1 门必修课程考试(包括重考、补考)不合格重修后考试不及格的;博士生有 1 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 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七)超过注册规定期限( 2 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前,应听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退学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批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退学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退回有关单位; (二)入学前属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及相关就业政策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三)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及格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经审核,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成绩优秀,达到提前毕业要求者,可提前毕业。 但应在提前毕业时间的前一个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院系考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提前毕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 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 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 1学年或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凡学习不满 1 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经考试入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非学历教育)的人员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中大学生〔 2020〕 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山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 ( 2020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 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专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具体招生学科、专业详见当年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复试按照《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 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复试的目的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个性素质。 全国统一考试是指部分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的考试。 联合考试是指特定学科、专业部分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指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可由学校自行组织 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按教育部规定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学校进行复试、接收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 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八条 学习方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全日制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2— 3 年。 非全日制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3 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 作的领导机构,对学校的硕士生招生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 研究生院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全校硕士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硕士生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第十二条 招生院系的研究生办公室(科),负责本单位硕士生招生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类别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下达的招生规模,按奖助类、非奖助类、单独考试及有关国家专项计划下达院系招生计划。 第十四 条 招生类别包括:非在职全日制 ( 含奖助类、非奖助类 ) 、委托培养、国家专项计划。 第十五条 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生,按规定将人事档案迁移来我校,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 毕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奖助类硕士生,第一学年度可获得学校学费、生活费方面的相应资助。 非奖助类硕士生,不享受奖助金,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并自负生活费。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须向我校交纳培养经费(学费)。 学校不负责其在学期间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福利,户口和人事档案不迁来学校,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专 项计划硕士生,有关学费、生活津贴、人事档案及就业等方面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行良好; (二)身心健康,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报考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年龄不限; (三)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 同等学力人员指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 后,经 2 年(从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 9 月 1 日)或2 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报考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 1)已取得报考专业大学本科 8 门以上主干课程合格成绩; ( 2)已在省级学术杂志发表过 2 篇以上属于报考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 1篇,或获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与所报考的学科专业范围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且为主要完成人; ( 3)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同等学力人员资格报考。 医科各专业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报考。 、博士学位者 ( 仅限报考委托培养招生类别 )。 第十九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不少于 4 年;获硕士、博士学位后工作不少于 2年,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 (三) 经 2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并作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二十条 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所在学校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经过我校复试并拟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在学研究生和在学攻读第二学士 学位的学生均不得报考硕士生。 第二十二条 部分专业对考生的工作年限等具体要求见当年的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具体办法见当年的硕士生招生简章。 第五章 初 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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