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02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内容摘要:

,即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 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 5. 有公司住所 设立公司必须有住所。 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 订立公司章程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2. 股东缴纳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这里的手续, 是指过户手续,即将原来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转移为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 如股东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将房屋所有权人由股东改为公司。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依 法承担股东出资的验资工作。 3. 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经核准登记后,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 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公司为记载股东情况及其资本事项而设置的簿册。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 25】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公司章程规定丙以房产出资 30 万元。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 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 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 6万元。 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在 3 年内用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解析】 正确答案为 B。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例中,甲、乙作为公司设立时的 股东,故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后,不足的部分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 ) 股东会 1. 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股东会的形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 股东会的召开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谓不能履行职务,是指因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职务的情形。 所谓不履行职务,是指不存在无法履 行职务的客观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而不履行职务的情形。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 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例 26】 辉煌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甲、丙量股东表示同意,丙占出资比例为 15%、甲占出资比例为 4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丙股东依法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 丙股东依法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 因甲、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有效 D. 因甲、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 2/3以上 ,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无效 【解析】 正确答案为 BD。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 ) 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1. 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 ),其成员为 3人至 13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会在任期 )。 A.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B. 董事任期由公 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年 C.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依法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D.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必须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解析】 正确答案为 ACD。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所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不是应当有。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不是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由半数 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而不是必须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 5.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 ) 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1. 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至 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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