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关于法人财产损失责任追究及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内容摘要:

,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九 条 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 在 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 上宣布 , 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 处 分 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装入受处分人的 人事档案。 第三十 条 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 , 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监察部门申请复议 , 也可 向 上级监察部门 提出申诉 ,复议或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一 条 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 , 一般应从受理之日 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经审查认为处分 决 定正确的 , 应予维持 ; 认为处分 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 , 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维持、 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五 章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 条 施工管理过程中违纪— 7 — 违规行为: ( 1)因失职、渎职导致工程质量 事 故和设备损失事故,或发生事故 隐瞒不报的; ( 2)不严格执行现行施工规范、 施 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擅自变 更施工组织技术方案 ,导致 风 险失控或增加施工成本的; ( 3)在技术引进活动中,因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 批准的 ; 盲目引进 , 造成引进 技 术长期闲置 , 或无法使用的 ; 引 进技术的 性能或指标达不到规 定 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 4) 施 工现场突发事件不及时采取应对 措 施 , 组织不力 , 贻误时机, 导致企业信誉受损、造成经济损失的; ( 5)在劳务分包招、议标和签约 过 程中,不执行规定程序,选择不 合格分包商或私招滥用素质低下施工队伍 , 造成质量 、 安全事故 , 工期延 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 6)违反局《合约管理办法》, 擅 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债权、 债务关 系的 ; 履约条件发生变化时不作为 , 贻 误变更签证或经济索赔时机的 ; 擅 自办理现场劳务分包签证和结算 ; 对业 主 结算不负责任漏项少算 , 对分包 结算故意扩大工程量、高套定额、 未 按合同约定办理的;资料管理不善,存档不全或丢失损毁,导致企业效益流失的。 第三十三 条 安全生产中违纪违规行为: ( 1)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 2)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 提 供有关情况、资料或提供伪证的; ( 3)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 4)本单位在 12 个月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5)本单位 发生较大及 其 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6)事故处理不当,被 地 级及其以上政府通报批评的; ( 7)经局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 会 研究认定的安全生产上其他违纪违 规行为; — 8 —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和中纪委颁发的《安全生产领 域违纪行为适 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 例 〉 若干问题的解释 》 归纳概括 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 条 市场营销中违纪违规行为: ( 1)在工程投标开标后 违 反规定实质性降低标价的; ( 2)未经局相关机构决策批准,擅自以低于成本价中标或以超常规 恶性低价中标造成营 销 效益损失和企业信誉损害的; ( 3)违反局相关规定擅自参与陪标围标经营活动的; ( 4)违反局相关规定擅自承接挂靠项目的; ( 5)不履行报批程序,擅 自 运作承接项目,并瞒报工程项目的; ( 6)在局统筹区域市场范围中 不 讲诚信,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 7)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徇私舞弊 ,假公肥私 ,中饱私囊,损害企业利 益的。 第三十五 条 物资设备采购管理中违纪违规行为: ( 1)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授 意 、指使、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 进 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它不符合规定 标准产品的,或者采购标的物与市 场 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 ( 3)发现购进的产品质量不符 合 规定、价格超标准,不及时采取措 施 , 以致延误索赔期的 ; 购入产品 的 数量超过有效采购计划 , 造成严重积 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 4) 因保管不善 , 制度不健 全 或者有章不循 , 造成物资 、 设备损坏、 流失、变质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 5)擅自处理废旧物资,在处理 过 程中弄虚作假,故意让价使企业 蒙受经济损失的 ; 擅自挪用废旧物资出 售 款项 、 规避监控 、 处理数量与事 实严重不符的。 第三十六 条 统计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 ( 1)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 9 — (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 3)屡 次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 4)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 统 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 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 5) 对 拒绝 、 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 者 对拒绝 、 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 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七 条 会计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 : (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 2)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3)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 4)不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单位 内 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 接受监督或不如实向监督管 理 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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