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内容摘要:

时,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接受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他们来源分散,索要发票意识差,税务机关很难一家一户找到这些人来验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 同时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共性问题之一就是现金交易,无法通过银行对其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此外,对其收购的农产品很难进行盘库检查,核实真实的收购量,这也对日常的管理造成了很大难度。 (二) 13%抵扣率的政策设计缺陷容易导致纳税人增值不缴税现象,这是涉农企业零负申报率长期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国家规定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由 10%提高到 13%.这一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率不高于 13%时出现增值不缴税的问题。 如甲油厂收购农业生产者 1000 元的大豆,开具收购发票后,按 13%的扣除率可抵扣 1000 13%=130元的进项税额。 如果当月油厂把收购的1000元大豆以 1130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乙油厂,销项税额 [1130/( 1+13%) ] 13%=130元。 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 130 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等于零,出现了增值不缴税的现象,违背了增值税的基本原则。 如果 当月油厂把收购的 1000元大豆以大于 1000元而低于 1130元的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乙油厂,则计算出的销项税额要小于 130 元。 该项业务虽然实现了增值,增值额 =含税售价 — 进价 1000 元,而销项税减进项税则为负数,出现了留抵税额。 只有当月油厂把收购的1000元大豆以大于 1130 元的含税价格出售给乙油厂时,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才会大于 130 元,才能实现税款。 (三)收购企业操作不规范,甚至故意偷逃税。 一是某些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淡薄,在利益驱使下,采取多种手段达到偷逃税目的,特别是对一些私营企业以及承包、承租企业来说,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二是某些企业虽然没有主观上的偷税动机,但在各种环节操作上违章严重,干扰了税收政策的正常落实,助长了不正当竞争,造成其它增值税链条企业的纳税申报失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进行购销活动,都应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计算销项税和抵扣进项税的凭证,这是增值税链条的基础环节。 但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存在,却打断了一些行业的这根链条。 如某食品站(一般纳税人)向外地肉联厂出售其收购农民的生 猪,本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肉联厂,但肉联厂不要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自己填开收购发票。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 含税买价 /( 1+13%) 13%的税款,而收购发票可直接抵扣 买价13%的税款。 由于该类企业收购业务面广量大、分散零碎,税务机关对其是否属于农产品收购业务难以鉴别,这就使类似肉联厂的一般纳税人进项税环节失真,类似食品站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业务完全失控。 三是一些企业利用税务管理人员监控不力的薄弱环节,把开具收购发票当作纳税多少的调节手段,管理严时多实现一些税收,管理偏松时少实现或干脆不实现税收,大 量业务在体外循环,客观上为企业调节税款和偷逃骗税提供可乘之机。 目前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无科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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