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维修及培训中心 (实训基地 ) 日常运转等费用; (二)未经单位批准职工个人参加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三) 参加教育培训及各类竞赛(比武、调考)人员的差旅费; (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教育培训费用支付标准(详见附件)。 公司所属 分、子公司 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育培训费用支付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教育培训费用支付标准。 职工岗位自学获得且与现工作岗位对口注册资格的一次性奖励标准 原则上不得 超过公司规定的教育培训费用支付标准。 第十二条 兼职培训师的授课津贴及授课期间交通费依据正式票据结算,确实无法提供正式票据者应有兼职培训师亲笔签名的收条并留有兼职培训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第四章 使用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统筹管理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由培训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明细的经费使用计划,经培训项目承办单位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使用,每月 25 日前报公司人资部审核后按规定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 分、子公司 管理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由培训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或本单位制定的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明细的经 费使用计划,经本单位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使用,每月 20 日前报本单位人资部审核后按规定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 由外部培训机构承办的公司及基层单位培训项目,按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确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职工参加外出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分别由两级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在财务部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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