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制式劳动合同书文本内容摘要:

密,在合同期内及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按保密协议的约定执行,保密协定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由于乙方所在岗位涉及甲方商业秘密,需要限制乙方在本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一定期限的就业的,双方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由甲方支付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同时预定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七条:订立本 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期内,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家里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员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 甲方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 2)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3) 乙方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4)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 1)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 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3)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法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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